法艺花园

2014-8-25 14:18: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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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刑讯逼供招魂?
                                                              ——从与学生的辩论谈起
     
     
    这几天,我正在认真阅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老师主编的《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感触颇深,触动很大,尤其是当我读到这些侦查人员如何对那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进行刑讯逼供的时候,顿时满腔怒火,血液膨胀起来,我惊讶于那些侦查人员匪气之浓重,手段之残忍,方式之多样,心理之变态,同时,也发现这些冤假错案的形成无一例外都留下了刑讯逼供的影子。
   

    昨天上午,我又听到福建高院宣判念斌无罪的消息,随后,有关本案复杂曲折过程的资料上了各大网络。阅读之后,我既佩服敢于坚持法律,坚持正义的法官,又痛恨那些敢于刑讯逼供,敢于制造假证据的侦查人员,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于是,在兴奋和激动之下,在新浪微博和微信上同时写下了这段话:“刑讯逼供是一颗毒瘤,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头号元凶。我时常在本科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堂上告诫我的学生:你们以后谁办案搞刑讯逼供,谁就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谁就不是我的学生,自动断绝师生关系;如果你们被冤枉,我将提供一切法律帮助,不收任何费用,因为这是律师的责任;如果你们贪污受贿,我也免费辩护,因为我教育失职!”
    有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学生看到这段话后,在微信里和我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对话和辩论。我很不赞同他的观点,并且觉得有必要就刑讯逼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和辨析。
    现在未经该同学允许(请谅解),将我们之间的对话抄录如下,个别有补充。
    老师:刑讯逼供是一颗毒瘤,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头号元凶。我时常在本科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堂上告诫我的学生:你们以后谁办案搞刑讯逼供,谁就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谁就不是我的学生,自动断绝师生关系;如果你们被冤枉,我将提供一切法律帮助,不收任何费用,因为这是律师的责任;如果你们贪污受贿,我也免费辩护,因为我教育失职!”
    学生:关于刑讯逼供,个人不能完全赞成吴老师您的想法!当然更不能支持您的观点和论据!关于刑讯逼供,希望能讲道理、摆事实的机会。学法的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不带偏见地讲话,对吗?
    老师:你认为一个办案的人在刑讯逼供时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要忘记了,我国刑法、刑诉法都是明确禁止的!我说的刑讯逼供当然是违法的,那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在此列。
    学生:这个问题,我从入检察院办案就经常在想,无法将其完全否定,当然,我知道法律明文禁止,但内心确信其存在的必要意义。刑讯逼供不是简单的对与错问题,还可以有更细的分析。或者说价值取向问题,我不完全同意您的观点,并非完全不同意。
    老师:我们完全不是在一个思维里,我当然知道刑讯逼供可以有真实口供,有助于破案,当然也就有一定的意义。但法律明文禁止也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既然要服从法律,当然就不可以搞刑讯逼供了。在司法机关里面,正是像你有这种思想的人太多了,刑讯逼供才屡禁不止,我判断思维是法律的形式判断优于内容实质的判断,但你似乎刚好相反,先有内容实质的判断,可以不考虑法律形式的判断。
    事实上,在这背后,是一个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自由与秩序)的衡量问题,也是一个人格尊严与打击犯罪,公民宪法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的维护之间的衡量问题。既然立法者已经明文禁止,就说明立法机关经过权衡利弊的态度,既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了,我们就不应该以各种理由来论证刑讯逼供的合理性或者意义,而是应该从法律上彻底将其否定,否则,法律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我觉得,你这种观点是在为刑讯逼供招魂,司法机关里面就是因为有你这种观点和想法的人太多,刑讯逼供才屡禁不止,法治才这么缓慢,人权才没有保障。
    学生:吴老师,您一定要保护学生的“质疑”精神,有机会能在民主宪政、刑讯逼供以及现行制度、体制等方面向您作深入的讨教和学习,应该也有学生对您的观点提出过质疑吧?如果没有,那学术自由的高校是不是只有一种声音?只有一种声音,没有质疑声的高校是可怕的,因为我也是华大的学生。
     
    上述就是我与学生的对话,有些话在微信里说得不明白,我在抄录时,有做进一步的补充。
     
    自古以来,有犯罪,就有惩罚,而不管犯罪或者惩罚叫什么名称。而要处罚犯罪人,就会找一些理由和证据,而不管这个理由或者证据是否合理。因此,有效地获得犯罪的证据是惩罚者首先要做的工作,那么,如何获得犯罪证据呢?在古代,由于科技水平的落后以及没有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观念等因素,使得侦查手段非常粗糙,侦查水平非常落后,例如,神明裁判的时代就是侦查水平落后的一个标志。在后来,就开始允许刑讯逼供,通过大刑伺候、撬开嫌疑人的嘴巴,让嫌疑人自己说出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犯罪证据,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能够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知道其他犯罪证据,就可以定案结案,因此,刑讯逼供慢慢就成为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虽然也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统治者利益的支配下,当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刑讯逼供会造成的恶果并不是十分关心。
     
    近现代以来,随着西方启蒙思想的传播,人权和人道思想开始在西方人中慢慢形成,于是,就有了后来的西方法治、宪政和民主等近现代文明的成果,其中,就包括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西方国家也尝试着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采用对刑讯者的处罚或者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些效果都不佳,于是,他们就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又赋予被告人一定程度的沉默权,将采用刑讯逼供取得证据排除出去,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同时宣告这些非法的侦查行为无效,让侦查机关前功尽弃,并保证嫌疑人有自愿回答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其证实有罪。至今为止,可以说,这些制度被证明是遏制刑讯逼供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我国,不管旧刑法、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都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其中,刑法还将刑讯逼供认定为犯罪。但在宏观层面上,由于缺乏人权保障观念,各种体制没有改革导致法治低水平徘徊,在具体层面上,由于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压力,一些警察想立功提拔,刑讯逼供也确实能够侦查一些大案要案,很有效果,加上对刑讯逼供的处罚追责力度不够,刑讯逼供的证据时常作为有罪证据使用,使得各个侦查机关偏爱使用刑讯逼供来破案,刑讯逼供就变得屡禁不止,从而也就制造出不少冤假错案。
     
    从《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可以看出,只要公安机关能够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找到其他犯罪证据,案件就可以破了,一旦破了,不用到法院认定有罪,公安机关就迫不及待地开庆功会,对那些搞刑讯逼供的警察进行通令立功嘉奖,晋升提升,在这种激励措施之下,一些警察就越战越勇,突破底线地大搞刑讯逼供,只要能够拿到嫌疑人认罪的供述,而不管这个供述是否真实,就拿来作为定罪的根据,冤假错案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被媒体揭露的许多冤假错案,其中都不乏刑讯逼供的影子,正是如此,立法机关才下定决心,试图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规定了任何人具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但又规定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来共同遏制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快两年了,虽然全国范围内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不少,但最终能够真的被排除的却是不多,因为这些证据被排除而被判决无罪更是少之又少,加上全国范围内对搞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并不多,使得这项制度的威力大打折扣,这项本来试图激活不少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动机失灵了,刑讯逼供现象虽然有明显下降,但仍然不尽如人意,为什么?这也是我时常思考的问题。
     
    刑讯逼供的存在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失灵有着同样的因素,二者是相互的,也是相生相克的,这些因素包括传统文化、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科技水平落后、侦查手段的落后、侦查人员的素质、被害人的上访、领导人的指示、新闻媒体的报道等等,都会给侦查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他们为了尽快破案,疾病乱投医,刑讯逼供就是一个最好的方法,而且往往确实能够发现案件事实和真相,非常有助于破案。而非法证据之所以不能排除,也是上述这些因素,尤其是司法体制,使得检察官、法官不敢得罪公安,甚至更愿意相信公安取得的证据,例如,总是相信那份“情况说明”,那份“情况说明”就是一份对人类理性侮辱的凭条,即使明知存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他们也不敢贸然予以排除,相反,非常不相信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事实,也不相信辩方提出的能够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这背后就是因为他们天生就是姓公(三家是党的三个好儿子,是三个亲兄弟,说白了,都自认为是党的专政工具),自家人当然更信自家人了,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则是保持怀疑态度,因为一个是对立面,一个是外人。但这种观念并不可取,因为律师也是法律共同体成员,都是自家人,法官对检察官和律师的意见要一视同仁,毕竟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目标一样,都是为了发现或者逼近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但事实上,从这些已经被平反的冤假错案来看,公安机关更敢于伪造假证据或者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不是本着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向公诉机关全面提交所有的证据,尽管所有的律师都曾经明确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都曾经做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但检察院、法院哪里听得进去啊,最终铸成大错!这样的检察官和法官该醒醒了!律师的话不一定都没有道理的,关键时刻还是要听一听的,听一听是有好处的,免得让自己办错案,身败名裂!
     
    除此之外,我认为,这与刑讯逼供的真实功效有着很大的关系,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确实能够发现案件真相,能够最快地获取指控犯罪的证据,非常有助于破案,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正是如此,刑讯逼供就被侦查机关所青睐,他们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有效的破案手段。据我观察,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真实的,不到一半是虚假的,好处真是多多。
     
    但尽管如此,刑讯逼供也会带来很多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破坏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将犯罪嫌疑人当做工具看,而不是当人看,同时,刑讯逼供有可能逼着嫌疑人说假话(如果嫌疑人真的什么都没有做,对案件真相一无所知,公安机关又要让他说出作案的手段、地点和经过等,无奈之下,为了避免被刑讯,只好瞎说了,或者按照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做供述或者在公安机关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捺印了事,他们内心的痛苦有谁知呢?),也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可以说,刑讯逼供利弊均有,关键是要看立法机关是如何衡量的,如何取舍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如果因为刑讯逼供有好处和合理性,立法机关便选择了容忍刑讯逼供,那么,就要舍弃和侵害其他价值。如果允许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任何办案人员都可以采取这种手段来对付嫌疑人,那么,我国的司法就会陷入“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恶性循环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就会进入一个恶性轮回的系统,那时,司法就更没有公信力了。
     
    也许你会说,为了办案的需要,可以容许在有些案件中对有些人采取刑讯逼供,对另外有些案件有些人不采取刑讯逼供。但问题是,立法如何明确规定,哪些案件不能有刑讯逼供?哪些案件可以有刑讯逼供?对哪些人可以采取刑讯逼供?对哪些人又不可以采取刑讯逼供?这个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实在太难了,根本就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除非立法者是上帝。
     
    也许你还会说,为了办案的需要,刑讯逼供还是要的,关键是要有限度限制,不能搞得太猛,搞得太猛了就是违法犯罪了。但问题是,立法机关如何规定刑讯逼供的限度,司法机关又该如何把握刑讯逼供的限度?这些都是很难操作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很好把握的问题。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者干脆就选择了放弃刑讯逼供可以带来好处,并且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禁止刑讯逼供比容忍或者放纵刑讯逼供的好处更多,相反,允许刑讯逼供的弊端比其可以带来的利益更大,对国家的法治破坏更深远,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机关权威的维护。
     
    所以,既然法律已经明确禁止,我们就应该反对,而不能因为他同时可以带来好处,就容许他的存在,甚至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意义,从而去破坏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非常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我时常给学生讲,任何制度都有利弊和优缺点,法治有法治的好处,但也有弊端,人治有人治的弊端,但也有好处,专制与民主也是一样,民主有民主的好处,但也有很多弊端,专制有专制的弊端,但也有不少好处。但相比而言,法治比人治更优,民主比专制更优,禁止刑讯逼供比容忍或者允许刑讯逼供更优,这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毫无犹豫地选择了法治,摒弃人治,选择了民主,摒弃专制,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这些国家、人民和立法机关利弊权衡的结果,既然国家和立法机关已经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任何人就应该服从法律,提倡法治,追求民主,而不是相反。
     
    从现实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上述那位学生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他看到了刑讯逼供的好处和合理性,也发现了刑讯逼供之所以长期存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但是,如果从法律规范学、法律教义学以及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那位学生的观点是彻底错误的,因为这种态度完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刑讯逼供有好处而无视法律的明文禁止,甚至还容忍、纵容刑讯逼供的存在,这样的人就是在为刑讯逼供招魂,也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的原因,就如不能因为人治有好处,就赞同人治或者宣传人治是一个道理。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遭受司法冤屈的被害人面前,对于司法机关无论进行何种责难都应该。为了避免冤案,对于司法机关无论提出何种要求都不为过。冤案的制造者,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的,都应该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尽管难以实现,我仍然要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我认为,法官、检察官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判断工作,需要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社会阅历,甚至可以说,这种断定人间是非的工作只有上帝才够格,因此,法官、检察官就应该具有上帝般的智慧、良心和仁慈,是一项非常神圣的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为了天下无冤,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放弃刑讯逼供也有好处的观点,摒弃传统严重依赖口供的证明方法,转向依赖其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方法。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言: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网友有云:刘少奇最后的命运告诉你:不以宪政为基础,多大的官也照样死的惨。林彪最后的结局告诉你:没有法制的体制,多聪明的人也难逃于惨死。彭德怀的故事告诉你:没有法治的国家,多会斗的人也不会有好下场。历史一次次的告诉你:权力不受约束,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真正的安全,谁都有那一天!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也是如此,今天你如果容忍刑讯逼供,明天就会有人用刑讯逼供来对付你,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警察自己也被刑讯逼供(如杜培武、李久明),检察官、法官自己也会被刑讯逼供(全国的这种案件很多很多),这样,没有人是安全的,所有人的人格尊严都没有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蒙冤者,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最后,我还想说一句,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头号元凶,而搞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则是制造元凶的元凶,检察院、法院则是制造刑讯逼供的共犯和帮凶,谁在为刑讯逼供招魂,谁就是在想破坏国家的法律,请那位学生尽快放弃那种危险的想法,因为我们都是法律人,我们都要有同样的法律思维,都负有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
    2014-8-24  有感于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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