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8-21 17:22: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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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2014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的媒体都在做版面,如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
    媒体这种解读是对的,尽管题目不算严谨,因为《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当然,媒体是从通俗易懂角度做的。
    我们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这么庸俗,我们来个高大上的,如思考一下:下班回情妇家受伤算不算工伤?
    别笑!
    今天的中国,有钱人有情妇不是稀奇事,没钱人也在想这个艳福,不过有的实现了有的没实现而已。
    你没个情妇,乞丐都看不起你!
    这不,2014年8月17日,湖南宁乡街头惊现奇葩拱门:“热烈庆祝××先生摆脱小三,苦尽甘来”。
    我们见过酒楼办过婚宴、满月酒和寿宴,可如此奇葩的“庆贺宴席”还是头一回。
    据传该小三花钱如流水,男主角的朋友都劝其分手,终于成功,于是摆酒相贺。
    这是一个已经没有了羞耻的时代。
    假设这位男子,是位员工,在摆脱“小三”前,下班回小三家途中遇到车祸,是工伤吗?
    这问题,我也研究过。
    大约在2008年,那时我们市区两级法院行政庭、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两级人社部门一起每年开个会,研究工伤案件中的法律疑难。
    因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而相关行政案件复议/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我那时年轻,不知道天高地厚,会上提出了一个问题:下班回小三家途中遇到车祸(当时法律没要求:非自己负主要责任),是工伤吗?
    会议的主持人也是本地区行政案件最高裁判官(中院行政庭长)听后立即用鄙夷的眼光看着我,会场上那些一本正经的男女也在内心鄙视我,一个堂堂国家干部,怎么能有这么卑鄙的心态?
    太低俗了,你!
    最终,他一字一句地下结论:这种情况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认定为工伤。
    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在场人反响很强烈,好像不立即表态就男有情妇女有情夫的嫌疑。
    当然,这不妨碍这位法官大人最终在因贿赂入狱时曝出有情妇开宝马为他四处奔走的花边。
    台上道貌岸然,台下男盗女娼。
    当然,今天他正在监狱里反思自己的是与非,无暇思考我的法律问题了。
    其实,各位看官不知,我想说的是今天:
    我们中国人的房子多了,你回哪个家?
    这也反映在工伤认定上。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案情是:
    邹平在其肥城单位宿舍区有住房一处,在济南市中区王官庄303室有住房一处,事发前邹平的父母在其济南住房处居住。邹平的妻子(本案原告)在泰安上学,女儿随妻子在泰安居住,3人仅在节假日去济南居住。
    法院倾向性观点认为,事发时是周五,在肥城工作的邹平下班后回济南的住处也是情理之中。
    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就很难。因为工伤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一步到位不符合国情,也不能用道德、情理上的理由来代替法律的规定。(王学堂著《工伤,伤不起:工伤法律维权自助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版142-147页)
    不卖书了,我们回归到问题:
    下班回小三家途中遇到非自己负主要责任的车祸,是工伤吗?
    这次司法解释强调:回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情妇算配偶么?
    当然不算。
    可是,她比配偶还要亲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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