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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分析
2014-4-9 23:55:2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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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分析。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特地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第一时间发布在上,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在某网站论坛上,一条名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帖子引来了众多跟帖。帖子是一个网名叫“意悠然”的女子发布的。“意悠然”述说了她跟一个24岁的男子在网络聚会上认识、同居并怀孕的过程,但因为“意悠然”自身方面的原因和男子家人的反对,最终没能结婚,男子也突然消失,至今没有出现。在生下孩子并与男子的亲属交涉无果后,“意悠然”选择了“网络通缉”的方式找人,在全国各大网站BBS发出网络通缉,帖子中还贴有10张相片,包括两人的合影、婚纱照和婴儿的相片,并公布了孩子父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以及毕业学校和时间。“意悠然”说:“最想的是让孩子见见父亲,我们都有错,所以我不想去追究过去的事情,我要做的是对孩子负责,也希望他像个男人。”多数网民在对“意悠然”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用激烈的言辞对“负心男”进行指责,其中不乏谩骂和诅咒,并有人开始查询男子的行踪。因为男子的姑妈曾经代表侄子出面跟“意悠然”交涉过。几名网民公布了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
请:运用民法原理对“意悠然”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题思路】“意悠然”事件在网上曾经很热闹了一阵,而且事件的发展也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由开始众多网友一致谴责、追查甚至漫骂“负心男”,进而转化成更多的网友对始作俑者“竟悠然”进行谴责,甚至谩骂!这个事件中涉及到婚姻法中的抚养权、民法中的隐私权以及“网络通缉”这个能深刻影响人们生活的新生事物。我们的论述也应该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范文赏析】提纲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原材料概述,指出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解释隐私权的概念,并论述案例侵害隐私权之处;
第三段:如何做,注意点。从抚养权论述正当的做法,适用权利不能越界;
第四段:注意点。论述网络通缉的违法之处;
第五段:喊口号——总结
标题: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南京女子“意悠然”(网名)与同居男孩生下孩子后发现孩子父亲突然失踪,就在网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网上通缉“薄情郎”的行动,意悠然在网上发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寻人帖子,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信息。但她得到更多的不是同情,而是谴责,甚至谩骂!因为她已经不知不觉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非法窥视他人的隐私、非法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具有明显的媒体性质,甚至同传统媒体比较起来,其快速传播、互动的能力更强,“意悠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私人信息,必将对该男子的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该男子的这些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随意侵犯的。因此,“意悠然”的行为已经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一旦该男子诉诸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权利止于滥用。“负心男”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作为监护人的“意悠然”为了维护孩子正当的权利,通过网络方式,以公布其父亲身份信息和照片等方式来寻找孩子的父亲,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意悠然”与孩子父亲之间的交往经过、生活细节属于两人之间私生活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寻找孩子父亲并非必法律\\教育网须,仍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意悠然”在“网络通缉”中披露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孩子父亲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权利滥用。而几名网民公布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就超出了行使权利的范围,属于纯粹的侵权行为了。
“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发布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网络通缉令”应当叫停。
综上所述,我们在强调法律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也应当更好地认识权利,学习运用权利。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了权利的对抗性,忽视了权利的界限,就很可能在权利的保护中失衡,形成权利的滥用,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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