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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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论述题素材汇总。近年来,论述题在考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特别是伴随着对通过率的有意控制和降低,卷四中没有统一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就注定成为了首当其冲的压分工具。这也给我们复习备考论述题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我们只有知道出题人的出题点在哪儿,才能有的放矢,针对性的复习,下面小编带给广大考生几个论述题的素材,帮助大家寻找论述题的出题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请问,这中间的“法治”(ruleoflaw)与“法制” (ruledbylaw)有什么区别吗?
      2.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你说说,人权是什么?国家又当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3.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1月1日,五位探险队员在四川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四名探险队员存活。该四人被检察院公诉到人民法院。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作了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依法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理由就是依据刑法第232条。(依据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虚拟案例改编)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是否有罪,理由是什么?如果你认为有罪,但你有赦免权,你是否会赦免他们,为什么?
      4.戏剧《铡包勉》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开封府尹包拯被皇上加封为龙图阁大学士,奉旨前往陈州稽察放粮赈灾。丞相王延龄、太监陈琳与司马赵斌同至长亭饯行,包拯的侄儿包勉也来为包拯送行。包拯自幼丧母,由嫂子哺乳养大,与嫂子有母子之情,与包勉有兄弟之亲。
      送行会上,包勉私下告诉赵斌,自己担任萧山知县不满一任受贿十万银两,因被人参奏,弃官逃走。包勉还绘声绘色地讲了自己如何受贿:“若有打官司的前来,我就在大堂之上放两个竹筒,叫打官司的往里丢,哪家丢满了就判哪家赢;若是两家都丢满了,就备上一桌酒席,将师爷请出,与他们两家说合说合。”依律,此乃死罪。
      与包拯向来有隙的赵斌故意当众告诉包拯,包勉辩称“此乃戏言”。但铁面无私的包拯决不容下贪赃卖法苦害黎民的包勉,当场下令用御封的铡刀将他处死。虽有王延龄、陈琳替包勉求情,但包拯不为所动,“如今我把国法正,上对天子下对黎民”。
      法律永远需要人来执行,刚正无私永远是执法者的美德。问:包公是中国法治的希望吗?
      5.材料: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官方微博,希望网友发现了流浪乞讨儿童拍照并上传至微博,并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次活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主流新闻媒体、民间慈善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公安和民政等部门的关注和回应,引发了一场关于儿童乞讨权的大讨论。
      根据以上所给材料,谈谈如何从公民参与的角度认识这次“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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