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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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董学武  张维亮) 近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乙在幼儿园被与其玩耍的另一幼儿甲砸伤手指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00二年七月四日,某幼儿园课间时,班主任老师趁此时间回家给孩子喂奶,而幼儿甲与幼儿乙在一起玩耍时,甲将乙的右手食指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种损失共计8815.52元。之后,幼儿园的老师给凑了2000元,其余款项没有着落。为此,乙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甲及幼儿园和该幼儿园所属的教育管理办公室诉上了公堂。幼儿乙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赔偿,三被告各陈已见。  甲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甲和乙都是五岁的孩子,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孩子玩危险的东西,如果教师给予及时的制止,就不会发生这起人身损害事件。之所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其直接原因是由班主任老师擅自离岗所造成的,而教育管理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的管理部门由于疏于管理,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幼儿园和教育管理办公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甲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幼儿园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幼儿园在这次人身伤害中无过错,况且在伤害事件发生后,教师积极配合治疗,不存在拖延和延误问题,因此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赔偿应由加害方的监护人直接承担。
  教育管理办公室认为,其虽然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但与乙的人身损害无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本身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甲将乙致伤,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幼儿园在课间没有履行看护好幼儿的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甲负连带责任。教育管理办公室虽然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但与本案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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