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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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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覃忠明) 9月12日,在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法官洪胜武的耐心主持调解下,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双方当事人终于相互表示谅解,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案件最终得以顺利调结。
  2008年5月20日23时40分,被告人韦立高驾驶一辆大型卧铺客车由南宁往梧州方向行驶,途径省道304线99KM+600M外超越前方向通行的大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黄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韦立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的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韦立高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733.75元,广西来宾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来宾汽车站负连带责任。但被告人则认为赔偿的金额过高,只同意赔偿12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洪法官的耐心调解,推心置腹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相互谅解,并最终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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