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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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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继) 9月12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诱惑宁夏某大学三名女大学生被告人彭某、冯某、王某运输毒品海洛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初,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为谋取非法利益商量决定让彭某(系张伏林原女朋友)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回宁夏,同时叫被告人王某(系金万林女朋友)联系同学被告人冯某与彭某一路到云南运输毒品。彭某、冯某将金万林交给的毒品绑在肚子上带回宁夏,交给张伏林。之后,被告人彭某、冯某分别获得15000元、8000元报酬。
  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张伏林又联系金万林再次前往云南运输毒品。随后,被告人金万林即联系被告人彭某,并通过王某联系冯某与彭某到云南运输毒品。9月2日早上,被告人金万林、彭某、冯某乘飞机从银川到云南,被告人金万林将用白布包装的毒品分别绑在被告人彭某、冯某的双脚上,让其二人按原来的路线将毒品带回宁夏。9月6日上午11时许,当被告人彭某、冯某乘坐的客车途径宜宾市公安局普安毒品检查站接受检查时,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彭某、冯某的背包内、腿上分别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559克、892.3克。经鉴定所运输的毒品为高纯度海洛因。归案后,被告人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伏林、金万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彭某、冯某、王某明知是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两次运输,其中在第二次运输海洛因中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组织运输2451.3克,被告人彭某参与运输1559克,被告人冯某参与运输892.3克,被告人王某帮助联系冯某参与运输892.3克,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冯某、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伏林、金万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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