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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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工在面包房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作为雇主的柳慕庆不得不停产处理善后事宜,与雇工的父母打了一场一审、二审官司。可当柳慕庆急于摆脱晦气另择它处恢复生产时,出租方却以派出所不让动东西为由阻止其搬运设备等物,造成面包、糕点等食品霉烂变质。于是,柳慕庆不得不到法院与出租方再打一场财产损害赔偿官司。经过这两场官司后,柳慕庆倍感身心疲惫,感慨万千,说自己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因为雇工洗澡落入这么个连环官司里来。
            雇工洗澡洗出人命
  2001年10月16日,经过大量市场调查后,柳慕庆与徐州市运佳金属材料厂(以下简称“徐州材料厂”)签订了一份租赁五间房屋用于生产面包糕点的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柳慕庆使用该厂五间厂房,年租金4000元,折合月租金333.33元,每月交一次租金,水电费以表计量按月交纳,租期一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场地确定后,柳慕庆不惜倾其所有甚至是举债筹集资金购置设备,调试安装,并到劳务市场上去招聘工人,铆足劲要大干一番。
  2001年10月29日,柳慕庆在徐州黄河劳务市场招聘了六名工人,其中两男四女,双方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200元。
  有了场地,购进了大量原材料,在高薪聘请师傅教会工人操作技术后,本想大干一番的柳慕庆,怎么也没有想到才生产一个多月的面包房竟会因一次意外几乎遭受灭顶之灾。
  2001年12月16日,因原材料不足,柳慕庆宣布放假一天。17日中午,受雇于柳慕庆的安徽藉17岁打工妹米凤趁工友们外出之机,在一面包发酵房内洗澡,因房门紧闭、封闭严密导致煤球炉内产生一氧化碳不能及时排出而中毒身亡。
  人命关天,当柳慕庆夫妇发现米凤死在面包发酵房后,便立即分别拨打了120和110报警,同时通知其家人前来处理善后事宜。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医学权威机构鉴定,结论为米凤系生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酌情补偿协商不成
  事故发生后,尽管柳慕庆对米凤死在自己的面包房里心存芥蒂,但仍对米凤的父母好不容易将孩子抚养这么大而又遭此不幸深表同情,除足额发放其生前两个月的工资外,还主动出资交付尸体托运费,协助其家人办理米凤的后事。按说,柳慕庆所做的这一切应该是无话可说了,可对于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米凤父母来说,无法抹平心灵创伤,固执地要柳慕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因而双方虽通过多次接触但一直也没有达成意见一致。
  2002年3月2日,米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柳慕庆告上法庭,称被告作为雇主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且事发后没有及时发现抢救,对米凤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赡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此次庭审中,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庭遂宣布延期宣判。
  2002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双方对米凤的死亡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可判令被告给予米凤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柳慕庆给付米凤父母经济补偿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欲迁新址无由受阻
  出了那么大的事,不管自己是否有责任,柳慕庆都感到十分沮丧。因而事发后,柳慕庆便有了搬出去重新找个地方恢复生产的想法。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选好新址准备搬迁时,徐州材料厂却以派出所不让动东西为由阻止柳慕庆搬迁。
  2002年3月15日,柳慕庆以为事故已经处理完了,现在正与米凤的父母打官司,估计不会有什么事了,于是就在早上七点多钟找来一个搬家公司去厂里拉东西,但在厂门口却被门卫拦了下来。门卫说你那事(指米凤死亡)还没有处理好,领导交待过不让你拉东西,要拉也得领导同意。门卫不开门,柳慕庆也没有办法,只好去厂里找领导,转了两个多小时好不容易才找到了一位能管事的领导问能不能拉东西,那位领导却硬邦邦地扔过来一句话不能拉。于是,柳慕庆就央求说我可不可以把面包和糕点拉走,并说那些东西都变质了,那位领导还是说不行。
  后来,柳慕庆又与厂方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如此一来,柳慕庆原打算重新选址恢复生产的希望就这样破灭了。
           食品霉变再上法庭
  2002年10月4日,一边与米凤的父母打官司,一边与厂方协商搬走东西没有结果的柳慕庆,此时尽管已备感身心疲惫,但受其与米凤父母打官司的启发,他一纸诉状将徐州材料厂告上了法庭。柳慕庆在诉状中称,因发生与被告无涉事故,被告无理阻止原告产品出库,拒绝原告拆迁生产设备,致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分别于2002年7月9日、10月19日和200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将设备及产品拉走,被告均不予放行,致使原告生产的面包、糕点等食品变质,也无法到别处经营。另查明,原告在生产经营期间拖欠被告2001年11月水电费94.2元 。
  2003年4月18日法庭第三次开庭后进行了调解,鉴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能低于3万元而被告则只愿赔偿2千元的数额差距太大,法庭遂宣布休庭延期宣判。
  2003年6月16日,该案合议庭合议后判决被告徐州运佳金属材料厂一次性补偿原告柳慕庆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柳慕庆一次性给付被告徐州运佳金属材料厂水电费94.2元,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由双方平均负担。
  至此,这一由洗澡洗出的连环官司终于告了一个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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