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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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有根  马少先) 一名无辜的面的司机却被公安机关撰写的法制新闻成了众矢之的“抢劫歹徒”。受害人愤然将作者及其公安机关、报社推上被告席,依法讨回了公道。日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因法制新闻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2002年7月19日凌晨,在洛阳开面的的河南水城  市龙岗乡村民符家勇驾车载客从孟州市返洛途经吉 利区时遇吉利派出所巡逻盘查。符未停车接受盘查反驾车逃窜,巡逻民警遂怀疑该车与当晚发生的一起抢夺案有关即驾车追赶并向吉利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告。该中心即告洛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孟津县公安分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命令小浪底派出所、麻屯派出所设卡拦截。凌晨4时许,符驾车至津华厂时车胎被公安人员设置的阻车带扎破后被抓获。当日上午,符及其车被移交分局处理。麻屯派出所民警吴某、张某据此撰写《麻屯派出所截获一飞车逃逸的抢劫歹徒》一文,于2002年7月24日刊登在《洛阳广播电视报》。该文称“5名
歹徒在吉利区涧西广场内抢劫现金7000余元及手机、扩机等物后共乘一辆车号为豫CT2996号红色夏利车向西逃窜。 ……已被警方锁定的红色夏利车……强行闯过关卡, 虽两只轮胎被扎破,仍挣扎着向西狂驶一公里才被迫停车,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当日清晨,犯罪嫌疑人符家勇及充当作案工具的红色夏利车被麻屯派出所移交给吉利公安分局”。符看到该丈后愤然向“洛阳广播电视报”社提出异议,麻屯派出所后致函该社称所投文章部分内容有误,该报当月31日将“致函”刊登。
  经查:原告符家勇与2002年7月19日凌晨发生在吉利区涧西市场内的抢夺案无关。
  原告依据该文及“致函”将作者、公安机关及报社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令诸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工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符家勇驾车遇公安人员例行公务盘查时本应停车接受检查,却驾车逃逸,导致洛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沿途派出所设卡拦截,确有不当之处。被告吴某、张某在未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误认为原告系抢劫歹徒,并在撰写发表的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及所驾出租车号,对原告符家勇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侵害。吴某、张某所投递稿件加盖有麻屯派出所公章,且以该所的名义进行更正,说明吴某、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对造成本案纠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由于麻屯派出所系孟津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应由孟津县公安局承担侵权责任。麻屯派出所“更正”一文中的内容虽有不妥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消除了不良影响,本院予以认可。 《洛阳广播电视报》社在刊登此文时,已尽到审查注意的义务,并无不当之处,对造成本案纠纷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侵害原告符家勇名誉权成立。  
  二、被告孟津县公安局赔偿原告符家勇精神损害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符家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150元, 由原告符家勇负担350元,被告孟津县公安局负担8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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