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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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谭晓兵 李玲)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在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凭借债权人录制的一段录音资料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9月,邳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与杨某个人口头约定购买杨某经营的木材,至1997年10月,双方经多次交易,累计货款计5万余元。经杨某多次催要,分公司陆续给付杨某3万余元,余款始终未付,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公司偿付欠款。
  由于分公司一直未向杨某出具欠据,仅在公司会计制作的内部欠款明细表中表明该情况,于是杨某在一审诉讼期间,携带录音机分别找到分公司和建安公司的经理交涉,并录下了谈话内容。录音中分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均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杨某将录音以及分公司的欠款明细表复印件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但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以录音带是私自录取、欠款明细表是复印件为由,要求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由分公司制作的内部欠款明细表虽是复印件,但该表已经被市中院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证据;录音资料虽是私自录取,但该行为是对被告自认证据保全的有效方法,二份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分公司欠款事实。遂判决由建筑安装公司补偿杨某货款2万余元。
  建筑安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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