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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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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传新 吕改丽 卫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客运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三门峡市运输总公司赔偿原告朱永祥14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2002年10月10日上午9时,新乡市封丘建安公司项目部经理朱永祥乘坐三门峡市运输总公司的客车到渑池县工地送款。当汽车行至渑池县城公路大转盘时,朱永祥发现皮包被割,内装的3万元现金丢失,他急忙告诉司机把汽车开到派出所。谁知,司机回答不知道派出所在哪里,让朱永祥拨打110报警,朱称没有带手机。瞬间,坐在朱永祥身后的一个男子将一把钱往朱永祥的座位上一甩,朱永祥就本能地去捡钱。此时,司机将客车停了下来,小偷趁机下了车。朱永祥捡好钱后顾不上点数,也随即下了车。此时小偷已无踪影。朱永祥不见小偷,就赶快点钱,仅有现金9000元,实际被盗21000元。他马上到附近电话亭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指派渑池县公安局池底派出所出警,未抓获盗贼。朱永祥失盗后,多次与三门峡市运输总公司交涉,要求予以赔偿,均遭拒绝。无奈,朱永祥一纸诉状将该公司送上被告席。
  此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朱永祥购买了三门峡至渑池县的汽车票,并乘坐了被告三门峡市运输总公司的客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当原告发现自己携带的皮包被割巨款被盗,立即提出让司乘人员将车开到派出所,被告的司乘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却不履行,并且停车开门放跑了盗贼,致使原告的巨款无法追回,被告存在有过错,应承担损失赔偿主要责任。原告携带巨额现金,乘坐汽车时警惕性不高,疏于管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三门峡市运输总公司赔偿原告70%的损失,计14700元;余6300元(占30%)由原告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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