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2 11:3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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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的规定。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不仅解决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能解决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中外当事人之间或者外国当事人之间都可以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书面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或者来往信函、电报中说明愿将双方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文字表示。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因为:(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2)仲裁协议的内容比较复杂,往往包括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适用的法律,必须用文字确切地表示出来;仲裁结果直接关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3)仲裁协议用书面形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选择法院审判,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说明他自愿放弃了司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如果他违反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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