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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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舒红兵) 某镇广播电视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先后在刘某商行赊购商品达1800余元。刘某在催讨拒付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播文化服务中心偿还刘某货款1868.50元。
  1999年以前,湖北省巴东县某镇广播电视管理站工作人员先后在刘某开办的沿渡河电器商行以该站名义赊购商品,该站亦在每年年底凭工作人员的签章结清货款。1999年至2000年中旬,该站时任站长、副站长、吴某、谭某及工作人员严某、陈某等均在此处以该站名义赊购不同种类的专用器材,价值1868.50元,并在赊购清单上签字。此后,因工作需要部分经手人员相继调离。刘某凭签单多次催讨,遭到拒付。2001年9月该站与某文化站合并为广播文化服务中心,对外统一承担债权债务。2002年4月,该站在财务清理活动中,未将刘某货款纳入应付款科目中。在刘某再次索讨时,广播文化中心以该款未在单位应付款之列拒付。
  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广播电视管理站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以单位名义在刘某处赊购商品。2、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吴某作为原广播电视管理站时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代表单位赊购商品,理应有效。谭某、严某等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原广播电视管理站工作人员与刘某多次发生业务,并结清货款。具备了使刘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工作人员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广播站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广播文化中心承担。因此,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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