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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8 13:23:4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1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邯市中法〔2015〕5号
发布日期: 2015-03-27
实施日期: 2015-04-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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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涉保险合同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年3月27日  邯市中法〔2015〕5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相关业务庭: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涉保险合同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涉保险合同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5年3月24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在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关系到认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决定性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所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可以以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予以举证。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是投保人。
三、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制,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除外。
四、投保人声明中记载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且投保人对此表示完全理解并签字盖章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五、投保人声明仅记载保险人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未表明投保人对此已完全理解的,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六、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投保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所签的,法院应不予采信。投保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不于认可的,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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