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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公司异地经营的合法性问题
2016-5-19 09:43:12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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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册地外经营,通常称为“异地经营”,其中包括常见的设立分公司在外经营,也有包括未设立经营分支机构在外经营,后者为一些在经济小区或类经济小区的街道等地点注册的公司用于避税的常用手段。本文就异地经营相关事宜略作分析。
一、 关于异地经营的概念
1、何为异地?异地是指住所地以外的所有区域,还是指住所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举例说,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写字楼,工商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那么,异地是指徐汇区以外的区域,还是上海市以外的区域?
2、经营的方式为何?公司的经营方式与其经营机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人员是分不开的,经营的方式可以是定点经营、设点经营,也可以是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
二、目前关于异地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异地经营,是否必须设立经营场所或机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未明确。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三、异地经营规范化的法律意义
国家对于异地经营进行规范,主要由于公司登记事项需要公示的要求和便于行政管理的缘故。特别是住所的确定,对于公司和第三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拥有自己的住所。虽然,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公司住所的确定应当适用公司法之规定。
(一)同时关于住所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且具有公示效力。公司的住所一旦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说认为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如公司的独一无二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多个办事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公司的总部、总公司所在地。
3.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公司住所的变更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公司的住所有下列意义:
1.确定住所以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诉讼管辖,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注册地与实际进行经营活动的地点不一致时,究竟以哪个地点作为管辖的地点成为各方争议的分歧点。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登记必备事项,在公司营业执照反映出来,并起到公示作用。因此,如果公司住所变更了,也要做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否则该经营地点未经合法登记而若被认可的话,由此引起的后果是法律支持了该非法经营的做法,使相关行政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关于住所的确定方式,各国或地区的做法确不尽一致,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登记时的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二是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三是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公司的住所。我国《公司法》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致,即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也是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同公司名称一样,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
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政策的规定,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注册的地址不吻合,或甚至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地址,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通常在诉讼中往往也是由于公司登记应当符合公示原则而将公司注册登记地也即营业执照上反映的住所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以实际经营的地点作为管辖地点。
2.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邮寄送达。而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住所地为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3.确定债务履行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规定,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的所在地,对公司而言即为住所地。
4.确定公司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
除上述之外,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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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公司在注册地外经营,通常称为“异地经营”,其中包括常见的设立分公司在外经营,也有包括未设立经营分支机构在外经营,后者为一些在经济小区或类经济小区的街道等地点注册的公司用于避税的常用手段。本文就异地经营相关事宜略作分析。
一、 关于异地经营的概念
1、何为异地?异地是指住所地以外的所有区域,还是指住所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举例说,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写字楼,工商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那么,异地是指徐汇区以外的区域,还是上海市以外的区域?
2、经营的方式为何?公司的经营方式与其经营机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人员是分不开的,经营的方式可以是定点经营、设点经营,也可以是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
二、目前关于异地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异地经营,是否必须设立经营场所或机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未明确。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三、异地经营规范化的法律意义
国家对于异地经营进行规范,主要由于公司登记事项需要公示的要求和便于行政管理的缘故。特别是住所的确定,对于公司和第三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拥有自己的住所。虽然,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公司住所的确定应当适用公司法之规定。
(一)同时关于住所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且具有公示效力。公司的住所一旦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说认为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如公司的独一无二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多个办事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公司的总部、总公司所在地。
3.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公司住所的变更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公司的住所有下列意义:
1.确定住所以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诉讼管辖,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注册地与实际进行经营活动的地点不一致时,究竟以哪个地点作为管辖的地点成为各方争议的分歧点。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登记必备事项,在公司营业执照反映出来,并起到公示作用。因此,如果公司住所变更了,也要做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否则该经营地点未经合法登记而若被认可的话,由此引起的后果是法律支持了该非法经营的做法,使相关行政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关于住所的确定方式,各国或地区的做法确不尽一致,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登记时的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二是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三是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公司的住所。我国《公司法》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致,即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也是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同公司名称一样,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
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政策的规定,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注册的地址不吻合,或甚至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地址,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通常在诉讼中往往也是由于公司登记应当符合公示原则而将公司注册登记地也即营业执照上反映的住所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以实际经营的地点作为管辖地点。
2.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邮寄送达。而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住所地为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3.确定债务履行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规定,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的所在地,对公司而言即为住所地。
4.确定公司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
除上述之外,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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