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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 10:57:2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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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丁鑫)  江某新为拓宽道路,未经许可雇人毁林,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江某新为了运输饲料及通行方便,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亦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联系杨某的钩机拓宽自家门前的土路。从4月9日14时许至4月12日,被告人江某新指使杨某雇请的驾驶员吴某驾驶钩机,从朱口镇王坑村“七里坑楼许”山场山脚至被告人江某新家门前的土路约640米长的路面拓宽至3.5米左右,并指使吴某驾驶钩机将土路沿途边上的林木用钩机挖掉,导致该山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遭到毁坏。经鉴定,朱口镇王坑村“七里坑楼许”山场被毁坏林木260株(其中含香樟树7株),立木蓄积量为10.295立方米;被毁坏幼树633棵(其中包含香樟幼树4棵)。被毁坏的香樟树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新为了拓宽自家的道路,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集体山场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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