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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文前的话,写文重在观点的交流甚至交锋,不在攻讦以致诋毁。辩以明事理,而非争短长。作为一名年轻的执业律师,对于黄律师的观念不敢苟同,略发浅议。) 前段时间偶读黄中云律师的一篇博文《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引起笔者的一些思考,个中观点不敢苟同处一吐为快。黄律师开篇即说,公检法人员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此观点笔者认为难免武断与妄自菲薄。笔者尝试归纳,理由倒是没有一千个之多,被鄙视的理由有三:一是公检法持国家公器,律师代表私权利,所以被鄙视;二是律师法律素养已经不如法官;三是律师不仅法律素养不及公检法,还不识社会大局,不了解潜规则。 就三个理由,笔者尝试一一分析,以当讨论: 第一个理由: 文中黄律师举一事例以做说明,即西南某著名政法大学前老大,在办理会见时,被狱警找茬训得嗫嚅无语,手足无措。有人问狱警:“你知道他是谁?”,狱警异常干脆:“我管他是谁!到我这里,我说了算。”来表现律师的面对公检法人员的卑微。我认为这只能说是性格问题与能力问题,学院的老大未必是实务中据理力争的勇者,黄律师仍然是用身份、官职来评价权力的大小,这不是一个律师的思维。我们就是律师,是一个老百姓,没有官职,但我们手中的武器或所执仗的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前老大会见时候自身程序有没有问题?狱警说的话可能不中听,但有没有违法阻碍会见这才是最重要的。学堂之上与学堂之下必然不同,古语也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通”。重要的是狱警有没有违反程序。 后黄律师说,“律师即使修炼成精,在代表私权利这一前提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从心理角度,成为公检法人员眼中‘蚁族’即不可避免。”这句话的表意我觉得有问题,体现在:第一,律师所代表的就是私权利,律师这个职业天然的要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不受侵犯,尤其在刑事、行政案件中,这是律师行业的意义与价值而不是短板;第二,说明部分律师确实没有修炼成精,仅因为几句冷言冷语就自贬身价,说明内心不够强大,于此如何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就算修炼成精,被公权力的人说几句都再为正常不过,这种事情何止中国,西方社会也是时有发生,律师也被法官、检察官、公安使绊子,难为过,只要对方的行为没有违法,不是关涉当事人利益,话语多一句少一句又何妨,但只要涉及到当事人利益则要据理力争。因此重要的是对方的言行是否违法,律师自身的论辩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律师认为只要律师代表私权利这一情况不改变,就会被鄙视或者说成为公检法眼中的“蚁族”的理由并不充分,恰恰反映了部分公检法人员的不自信,以及律师的责任与社会价值所在。 第二个理由与第三个理由: 因为第二个理由与第三个理由具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这里放在一起讨论。 文中黄律师说,“现在的法官素质比过去高,比你还懂你自己。这些现象说明,法官同律师一样知晓明规则,但比律师更清楚潜规则。律师的知识缺了整整一半!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成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丑表演。 愚昧的激昂中,死磕着中国法治的春天,除刑诉法外,我相信,刑法等诸多法律也存在隐性法律。一次极偶然的机会,得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大概情况,从此知道了法院审判案件根本出发点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考虑。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盘子定了,如何用条条款款将案件装进去,那是具体工作人员,也即法官的事。对公检法内部的“保护性立案”、“保护性羁押”等等外界闻所未闻的说法,终于豁然明白。法律,它真真实实是工具啊。” 确实随着公务员考试的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进入公检法队伍中懂法律的高学历人士增多,但高学历与高素质、高尚品行、深厚的法律人文素养划等号,精英化教育的背后有时是对基层老百姓利益的漠视,前段时间的芮成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一部分律师业务素质差以及急功近利的心态也是事实,这方面黄律师说的比较中肯,需要律师自己深刻反思,为什么会让法官及相关法律人士感到法律知识的缺乏。 至于文中黄律师所说律师的知识缺了整整一半也是我不明白的,缺的是哪一半。如果是业务能力,作为律师需要严格检讨与深刻的反思。但如果作为潜规则或者法律以外的事情,这不是律师必须掌握的,律师的言行标准都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而不是去过度关心潜规则。如果潜规则说这个当事人会输,难道你就要因为潜规则的理由置法律于不顾,而不去用心为当事人辩护吗?依法秉持公义心的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即使败了,难道就要成为被公检法人员鄙视的理由吗?公道自在人心,这样的知识即使欠缺也罢。而对于一些律师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成了黄律师眼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丑表演,甚至认为是死磕着中国法治的春天,更认为律师要考虑社会管理角度,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这样的言论出于律师之口是不合适的。李庄案件的辩护人最后慷慨激昂的辩论意见让人们知道这个案件背后的无奈,而历史与法治的进步说明了慷慨激昂的呐喊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些案件,律师发自肺腑的慷慨激昂,如何可以认为是献丑表演,正是一部分律师的激情与死磕,才慢慢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车轮在缓慢前进,律师所依靠与信仰的只有法律,不是社会管理以及犯罪打击评估。 律师不是裁判者,裁判者是法官,恰恰因为早期法官单纯从大局而忽视了法律的详细规定,比如刑事案件的“疑罪从无”“非法证据不采信”等没有落实,以致一些案件的处理违背了法律,造成了错案。所以需要律师的呐喊与死磕,有时并不是为了争取一个宏观的法治春天,很简单仅是出于本能与职业道德的去争取挽救一个无辜的生命,一个无辜的人。 黄律师最后所说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智慧是律师执业素养的三步进阶。这是我深表同意的,确实有部分律师终身止步于法律知识,且其所谓的法律知识也是残缺不堪的。律师界对上述问题如无足够的人有足够的重视,在可见的几年之内,那可真的会如本文的标题。让笔者感觉黄律师本文或许是一种壮士断腕的呐喊,但部分观点还是存在偏颇,比如公检法的公职身份问题如何重视,社会的治理潜规则如何重视,庭审上的慷慨激昂与死磕是否该放弃,我想真正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律师不要动辄妄自菲薄,缺少自己的脊梁,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与法律素养,从每一件案件中体现中国的法治精神。 张嵘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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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文前的话,写文重在观点的交流甚至交锋,不在攻讦以致诋毁。辩以明事理,而非争短长。作为一名年轻的执业律师,对于黄律师的观念不敢苟同,略发浅议。)
前段时间偶读黄中云律师的一篇博文《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引起笔者的一些思考,个中观点不敢苟同处一吐为快。黄律师开篇即说,公检法人员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此观点笔者认为难免武断与妄自菲薄。笔者尝试归纳,理由倒是没有一千个之多,被鄙视的理由有三:一是公检法持国家公器,律师代表私权利,所以被鄙视;二是律师法律素养已经不如法官;三是律师不仅法律素养不及公检法,还不识社会大局,不了解潜规则。
就三个理由,笔者尝试一一分析,以当讨论:
第一个理由: 文中黄律师举一事例以做说明,即西南某著名政法大学前老大,在办理会见时,被狱警找茬训得嗫嚅无语,手足无措。有人问狱警:“你知道他是谁?”,狱警异常干脆:“我管他是谁!到我这里,我说了算。”来表现律师的面对公检法人员的卑微。我认为这只能说是性格问题与能力问题,学院的老大未必是实务中据理力争的勇者,黄律师仍然是用身份、官职来评价权力的大小,这不是一个律师的思维。我们就是律师,是一个老百姓,没有官职,但我们手中的武器或所执仗的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前老大会见时候自身程序有没有问题?狱警说的话可能不中听,但有没有违法阻碍会见这才是最重要的。学堂之上与学堂之下必然不同,古语也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通”。重要的是狱警有没有违反程序。
后黄律师说,“律师即使修炼成精,在代表私权利这一前提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从心理角度,成为公检法人员眼中‘蚁族’即不可避免。”这句话的表意我觉得有问题,体现在:第一,律师所代表的就是私权利,律师这个职业天然的要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不受侵犯,尤其在刑事、行政案件中,这是律师行业的意义与价值而不是短板;第二,说明部分律师确实没有修炼成精,仅因为几句冷言冷语就自贬身价,说明内心不够强大,于此如何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就算修炼成精,被公权力的人说几句都再为正常不过,这种事情何止中国,西方社会也是时有发生,律师也被法官、检察官、公安使绊子,难为过,只要对方的行为没有违法,不是关涉当事人利益,话语多一句少一句又何妨,但只要涉及到当事人利益则要据理力争。因此重要的是对方的言行是否违法,律师自身的论辩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律师认为只要律师代表私权利这一情况不改变,就会被鄙视或者说成为公检法眼中的“蚁族”的理由并不充分,恰恰反映了部分公检法人员的不自信,以及律师的责任与社会价值所在。 第二个理由与第三个理由:
因为第二个理由与第三个理由具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这里放在一起讨论。 文中黄律师说,“现在的法官素质比过去高,比你还懂你自己。这些现象说明,法官同律师一样知晓明规则,但比律师更清楚潜规则。律师的知识缺了整整一半!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成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丑表演。 愚昧的激昂中,死磕着中国法治的春天,除刑诉法外,我相信,刑法等诸多法律也存在隐性法律。一次极偶然的机会,得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大概情况,从此知道了法院审判案件根本出发点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考虑。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盘子定了,如何用条条款款将案件装进去,那是具体工作人员,也即法官的事。对公检法内部的“保护性立案”、“保护性羁押”等等外界闻所未闻的说法,终于豁然明白。法律,它真真实实是工具啊。”
确实随着公务员考试的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进入公检法队伍中懂法律的高学历人士增多,但高学历与高素质、高尚品行、深厚的法律人文素养划等号,精英化教育的背后有时是对基层老百姓利益的漠视,前段时间的芮成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一部分律师业务素质差以及急功近利的心态也是事实,这方面黄律师说的比较中肯,需要律师自己深刻反思,为什么会让法官及相关法律人士感到法律知识的缺乏。 至于文中黄律师所说律师的知识缺了整整一半也是我不明白的,缺的是哪一半。如果是业务能力,作为律师需要严格检讨与深刻的反思。但如果作为潜规则或者法律以外的事情,这不是律师必须掌握的,律师的言行标准都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而不是去过度关心潜规则。如果潜规则说这个当事人会输,难道你就要因为潜规则的理由置法律于不顾,而不去用心为当事人辩护吗?依法秉持公义心的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即使败了,难道就要成为被公检法人员鄙视的理由吗?公道自在人心,这样的知识即使欠缺也罢。而对于一些律师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成了黄律师眼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丑表演,甚至认为是死磕着中国法治的春天,更认为律师要考虑社会管理角度,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这样的言论出于律师之口是不合适的。李庄案件的辩护人最后慷慨激昂的辩论意见让人们知道这个案件背后的无奈,而历史与法治的进步说明了慷慨激昂的呐喊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些案件,律师发自肺腑的慷慨激昂,如何可以认为是献丑表演,正是一部分律师的激情与死磕,才慢慢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车轮在缓慢前进,律师所依靠与信仰的只有法律,不是社会管理以及犯罪打击评估。
律师不是裁判者,裁判者是法官,恰恰因为早期法官单纯从大局而忽视了法律的详细规定,比如刑事案件的“疑罪从无”“非法证据不采信”等没有落实,以致一些案件的处理违背了法律,造成了错案。所以需要律师的呐喊与死磕,有时并不是为了争取一个宏观的法治春天,很简单仅是出于本能与职业道德的去争取挽救一个无辜的生命,一个无辜的人。
黄律师最后所说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智慧是律师执业素养的三步进阶。这是我深表同意的,确实有部分律师终身止步于法律知识,且其所谓的法律知识也是残缺不堪的。律师界对上述问题如无足够的人有足够的重视,在可见的几年之内,那可真的会如本文的标题。让笔者感觉黄律师本文或许是一种壮士断腕的呐喊,但部分观点还是存在偏颇,比如公检法的公职身份问题如何重视,社会的治理潜规则如何重视,庭审上的慷慨激昂与死磕是否该放弃,我想真正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律师不要动辄妄自菲薄,缺少自己的脊梁,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与法律素养,从每一件案件中体现中国的法治精神。
张嵘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