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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4期“民事审判信箱”刊发一篇《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的文章。本博客认为该解答有误,有必要进行批判。 原文如下,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从实体法解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经代替了一审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一新的诉讼” 本博客认为该文错误在于,它认为,一、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 但是谁都知道,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撤诉意味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 二、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达成的,该协议变更了一审判决确定的结果,固然是双方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以此为由撤诉,人民法院未在随后作出的准予裁定书中对和解协议进行述明,并对加以确认,仅仅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准许撤回,二审法院的裁定书不能撤销一审的判决。 三、从效力上看,人民法院的判决效力远远大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只有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解协议不能撤销或者让一审法院判决不生效。这同公证遗嘱只能由公证遗嘱撤销,是一样的道理。 四、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看,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法院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裁定,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是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双方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由,以和解协议的内容恢复执行,或者要求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由,另行提起一起新的诉讼。 总之,二审期间,双方私下的和解协议不能阻止一审判决的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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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4期“民事审判信箱”刊发一篇《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的文章。本博客认为该解答有误,有必要进行批判。
原文如下,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从实体法解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经代替了一审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一新的诉讼”
本博客认为该文错误在于,它认为,一、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
但是谁都知道,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撤诉意味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
二、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达成的,该协议变更了一审判决确定的结果,固然是双方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以此为由撤诉,人民法院未在随后作出的准予裁定书中对和解协议进行述明,并对加以确认,仅仅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准许撤回,二审法院的裁定书不能撤销一审的判决。
三、从效力上看,人民法院的判决效力远远大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只有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解协议不能撤销或者让一审法院判决不生效。这同公证遗嘱只能由公证遗嘱撤销,是一样的道理。
四、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看,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法院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裁定,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是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双方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由,以和解协议的内容恢复执行,或者要求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由,另行提起一起新的诉讼。
总之,二审期间,双方私下的和解协议不能阻止一审判决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