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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贝尔诉肯尼迪案
2014-4-9 23:55:3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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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贝尔诉肯尼迪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贝尔生于牙买加,其父母的住所也在牙买加。他被送到苏格兰就学,但1823年又返回牙买加在其拥有的地产之上从事种植业,结了婚,并有了三个孩子。由于牙买加法律的变化预示着奴隶制必须被废除,贝尔于1837年决定离开牙买加,并签署了出卖其在牙买【法艺花园】加的地产合同。他在1837年离开牙买加时没有任何重返该国的意愿。1937年6月,他到了伦敦,后来又到了苏格兰。他最终在苏格兰购买了一处地产并获得了苏格兰的住所。然而,在他购买该地产之前,其妻子1838年9月去世。这时,他已出嫁的女儿和女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他们声称,在贝尔夫人死时,贝尔已获得苏格兰的住所,因而应受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约束。初审判决贝尔在其妻去世时已经在苏格兰拥住所。贝尔向上议院提出上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选择留在苏格兰久居的意思。
(二)问题
1.什么叫住所?英美判例对住所确定哪些原则?
2.贝尔的妻子死亡时他的住所在何处?本案应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住所的确定问题,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先决问题。在英美法中,住所中“具有久居意思”非常重要。在英国,当事人是否在某地有久居的意思是一个事实问题,由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加以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苏格兰取得了新住所,负举证责任。否则,上诉人继续保留其原始住所,又因为判例确定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住所,继续保留在牙买加的原始住所排除了在苏格兰另有住所的可能性。而证据不能表明上诉人有在苏格兰永久居住的意思,所以,上诉获准。
不过,要判定某人是否有在某地久居的意思比较困难,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更重视客观因素的概念“惯常居所”。
(四)参考答案
1.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于某一处所。住所包含有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从客观上看有在一定地方久住的事实,从主观上看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英美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
(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
(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
(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2.贝尔在其妻死亡时的住所仍在牙买加。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选择住所的建立要满足三个条件:有独立性的人才能选择住所,有居住的事实,有永久居住的意思。其中“久居”的意思至关重要。而证据表明贝尔在苏格兰并无“久居”的意思,以苏格兰为选择住所不成立,原始住所继续保留。故上诉获得准许,原判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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