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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私案例:中国公民涉外遗产继承案
2014-4-9 23:55:2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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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国私案例:中国公民涉外遗产继承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L系中国人,在中国有住所。1988年L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L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X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万X千元。L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有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一个住在澳大利亚。L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二)问题
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继承,没有统一实体法,各国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出现反致,转致的情况比较多。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制度:(一)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规定,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二)同一制,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法艺花园】定。(三)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四)不论动产、不动产,概依遗产所在地法。
本案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部分遗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均已颁布,该两法均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案中L死亡时的住所在中国,在国内留有动产,在国外留有不动产,故对国内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则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处理。
(四)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死亡时住所在中国,有遗产在中国,继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国。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L在中国的存款,投资及利息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中国的法律处理;L在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是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澳大利亚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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