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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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违法同居生下孩子后,男方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给女方打了一张欠款条,双方为此走上了法庭。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00元,到孩子18周岁时止。
  2000年7月,来郑州打工的22岁的李艳敏认识了做生意的刘学明(化名),两人相识不久就在外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去年3月李艳敏生下了一个女孩,同年9月9日刘学明在李艳敏的老家被逼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愿意将12万元人民币付给李艳敏和孩子作为抚养费,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如果刘学明与其妻子解除婚姻,此欠条作废,但必须与李艳敏结婚,付款之前李艳敏和孩子的抚养由刘学明负担,费用从12万元中扣除,12万元的费用付清后,其他费用不再负担,刘学明随时随地有看望小孩的权力。
  但后来由于刘学明生意赔了本,经济紧张,不仅没有支付费用,还迟迟不履行和李艳敏结婚的诺言。
  一怒之下,李艳敏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刘学明的同居关系,并支付孩子抚育费12万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学明有配偶但仍与李艳敏同居,李艳敏明知刘学明有配偶仍与其同居,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对于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刘学明应负有抚养义务,另外刘学明给李艳敏出具的欠条内容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故该欠条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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