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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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乔艳) 6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水区柳林镇马林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和该村村民委员会败诉,依法判决王氏姐弟与第四村民组于2002年11月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赔偿王氏姐弟经济损失20459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对该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11月9日,王氏姐弟与马林村四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载明:四组将本村土地100亩交给王氏姐弟经营,期限20年……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和单方面终止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氏姐弟向四组交纳了全年承包金35000元。王氏姐弟经考察,选定种植药材项目,为此贷款10万元,但当他们种植40亩药材时,少数村民却多方阻挠,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未果,造成王氏姐弟已种植的药材无法正常管理,未种植的种子部分出现腐烂霉变。后双方协商不成,王氏姐弟遂起诉来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直接损失122690元以及减产和无产损失117200元。
  马林村四组未到庭答辩。马林村村委会口头辩称:对王氏姐弟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村委会并未阻挠王氏姐弟种植药材,纯属个别村民闹事,村委会为此也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同意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同意赔偿王氏姐弟的损失,但具体赔偿数额需研究后才能答复。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了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的签字盖章同意,亦不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王氏姐弟作为合伙承包人,具备共同诉讼主体资格。王氏姐弟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证王氏姐弟正常用地的义务,已属违约,对由此给王氏姐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王氏姐弟要求赔偿承包金及见证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氏姐弟要求被告赔偿减产和无产损失117200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所要求的损失赔偿额低于王氏姐弟的预计收入,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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