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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志江) 近日,一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案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64000元。 王某与贾某曾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其间在鹤壁市山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场,经营煤炭转运业务,1998年4月8日,双方协商散伙,双方协商煤场内存放的煤归贾某所有。其它债权债务已处理。1998年10月13日,郭某购买了贾某堆放于煤场内的全部煤炭,双方约定总价款64000元。出人意料的是,1998年10月15日夜间,王某带领人员开来装载机和几辆汽车将煤场内存放的煤炭悉数拉走。次日清晨,郭某发现煤场空空如也,遂报案,公安机关很快查明煤炭丢失系王某所为,但王某辩称其与贾某之间尚有未完全清结的合伙债务,公安机关于2002年元月21日告知郭某不属于刑事案件,双方之间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处理。郭某转而起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庭审中,被告辩称,煤场内仅有存煤100多吨,价值1万元左右,但由于煤炭已全部被被告转卖,难以查找下落,被告对其主张不能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被告王某未经财产权人许可将原告所购贾某的煤炭私自拉走并转卖,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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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志江) 近日,一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案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64000元。
王某与贾某曾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其间在鹤壁市山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场,经营煤炭转运业务,1998年4月8日,双方协商散伙,双方协商煤场内存放的煤归贾某所有。其它债权债务已处理。1998年10月13日,郭某购买了贾某堆放于煤场内的全部煤炭,双方约定总价款64000元。出人意料的是,1998年10月15日夜间,王某带领人员开来装载机和几辆汽车将煤场内存放的煤炭悉数拉走。次日清晨,郭某发现煤场空空如也,遂报案,公安机关很快查明煤炭丢失系王某所为,但王某辩称其与贾某之间尚有未完全清结的合伙债务,公安机关于2002年元月21日告知郭某不属于刑事案件,双方之间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处理。郭某转而起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庭审中,被告辩称,煤场内仅有存煤100多吨,价值1万元左右,但由于煤炭已全部被被告转卖,难以查找下落,被告对其主张不能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被告王某未经财产权人许可将原告所购贾某的煤炭私自拉走并转卖,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