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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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件无偿看车,而又要赔偿丢车损失的保管合同纠纷案。
  家住鹤壁市辖区的王先生,今年4月16日,骑着刚买来不久的新大洋摩托车去A超市买东西。寄存车时,恰逢看车人不在,就把摩托车放在了超市门口的卖报亭的李某那里。李某是王先生的邻居,王先生让李某帮其看车,李某爽快地答应:"没问题"。随后,王先生就进超市了。
  可当王先生买完东西从超市出来时却傻眼了,自己心爱的摩托车不见了。忙问李某,李某满身是嘴也说不清摩托车的去向。双方多次寻找无果。后王先生同李某协商赔偿损失时,李某拒绝赔偿。5月18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诉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丢车损失3500元。而李某却以自己没有收看车费,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4月16日,王先生将车交于李某看管,李某也同意为其看管,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双方的保管合同却依法成立了。李某负有向王先生返还摩托车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李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故李某负有赔偿责任。此案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先生丢车损失费3500元。
  本案在执行阶段,经执行人员从中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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