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植所论述的案情真实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印册、形图、庚帖、契约、族谱、粮串、借据等书证的查核。由于伪造书证易如反掌,并且在清代一些健讼区域蔚然成风。要防止基于伪造证据带来的诬告、冤抑,官员据笔迹确定书证真伪时须处处留神。方大湜提出据笔迹涉讼辨验证据的9种方式:防挖补;验纸色;对笔迹;查印信;考年月;辨界址;稽价值;核姓名;察情理。在有的地方,据族谱辨验证据时同样要非常细心。这里因为“以谱系家藏,不难假造也。广济风俗,无一姓不立宗祠,无一祠不修宗谱。以谱证讼,真伪杂出。余宰济时,遇有因讼呈谱者,不特核其载控争之处,而且从头至尾细阅数过,往往得其瑕处。就其瑕而攻之,辄俯首无辞。”另外,方大湜还在《平平言》卷三《无证之中寻出确证》、《察情》等篇章以历代个案说明查核、辨明证据的技巧。 注释: 本研究系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邓建鹏: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联系地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如清人曾记载“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参见(清)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刘颖慧(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96页。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治地棍讼师之法》,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禀详》“徽州府禀地方情形文”,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 近年有关明清时期区域性健讼现象的深入研究,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三辑,第107-134页;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76-200页。 载“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左司为不准旗民人等擅写白头呈词任意渎控事呈稿”(光绪三年正月),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五营兵食》,刘鹏云、陈方明(注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11月第1版,第5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范愉、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392-394页。 (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版(影印本),第3340页。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93-9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3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影印本),第3340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相关研究,参见[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贺卫方校,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关于晚清积案现象的专题研究,参见赵晓华:《晚清的积案问题》,载《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87.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46页。 《治浙成规》卷五《犯审结若实在难以先审亦须届期详明请示并轻罪人犯囚粮不许短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参见(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70页。 (清)王凤生:《访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命案》,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 (清)王凤生:《勘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踏勘》,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王植:《听断》,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参见(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笔迹涉讼须处处留神》,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谱涉讼须细核》,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出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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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一、健讼的社会
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
在清代前期,健讼现象尚主要限于中国东南部区域。而到了清代中后期,民众好讼之风已经向四川、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其它非核心地区扩散。比如光绪年间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地区)副都统上任后即曾抱怨当地的民众好讼、擅投呈词──“兹因本副都统新莅此任以来,所有因事涉旗民人等竟自擅写白头呈词,投辕呈控。究其所控情节,多与呈词歧异。若非挟制,即系捏词渎控,判断殊难清厘。即如本副都统于年前赴署之次,此项白呈颇多,不但字多错误,而且擅行任意填砌,实属刁逞已极。应即通禁此风,以遏刁健。”清代民众好讼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数量庞大的诉状被呈递到官府。如清代地方官蓝鼎元曾记载潮洲地区的健讼风俗:“吾思潮人好讼,每三日一放告,收词状一二千楮,即当极少之日,亦一千二三百楮以上。” 如果按照该衙门每个放告日平均收到一千五百份诉状、每月十天放告日、一年八个月(清代民事案件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停审期)计算,则一年内衙门将收到约120000份诉状,这个数目远远超过了一名州县官所能承受的限度。清代中后期山东章邱所收诉状数量亦见于记载:“章邱例单日放告,月十五期,新旧事至二百纸。”按照这个比率,则章邱县衙一年将收到诉状24000份。日本学者夫马进统计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仅有23366户的湖南宁远县居然在一年间提出了约一万份诉讼文书,乾隆年间湖南湘乡县一年间约收受了14400至19200份呈词,道光年间任山东省邱县知县代理的张琦仅一个月就收到诉讼文书2000余份,康熙末年曾任浙江省会稽知县的张我观在8个月内收到约7200份左右的词状。这种情况不能不说确实是“好讼”、“健讼”。
其二,在官方视野中,大量讼民夸大其辞、混淆黑白、诬告不断。如清代知县吴宏任官徽州时,认为健讼之风“从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见尔民或以睚眦小怨,或因债负微嫌,彼此互讦,累牍连篇,日不下百十余纸,及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本县逐加裁决,有批示不准者,亦念尔等不过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时日,则其气自平,诚欲为尔民省争讼,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尔等嚣竞成风,无论事情大小,动称死不离台,固结仇连,不准不已,风何薄也。”在官方看来,讼民(在讼师帮助下)夸大其辞以图获准审的现象甚为普遍。如李渔认为许多当事人:“且侥幸于未审之先,作得一日上司原告,可免一日下司拘提。况又先据胜场,隐然有负隅之势,于是启戟森严之地,变为鼠牙雀角之场矣。督抚司道诸公,欲不准理,无奈满纸冤情,令人可悲可涕。又系极大之题,非关军国钱粮,即系身家性命,安有不为所动者。及至准批下属,所告之状,与所争之事绝不相蒙。”清代官府司法审判的注意力重心始终停留在影响社会统治秩序的刑事案件上。为引起官府的足够重视,当事人很自然地夸大民事案件的危害程度,甚至人为地将普通民事讼案说成是“极具危害性”的刑事重案。因此,那些普通的“细事”案件往往变得耸人听闻。如学者所发现的那样,清代许多包揽词讼者凭借自身在言词及法律方面娴熟的技巧,能够将一份简单的诉状转变成案件更为复杂、严重的状纸,以引起对民事讼案漠不关心的官员的注意,并促使他们对纠纷作出公断。比如,在1807年,福建巡抚曾这样描述该省“讼棍”:甚至平常的户婚田土案件也被说成是案情极其严重,当事人希望通过各种途径保使知县听讼并召唤涉案人员受审。黄宗智在研究中也发现,因为民事案极少用刑,捏造事实可以让衙门面对杂乱的情节而无所适从。
其三,在县衙初审判决后,诸多当事人争相上控。清人曾谓:“小民之好讼,未有甚於今日者。往时犹在郡邑纷呶,受其累者不过守令诸公而已。近来健讼之民,皆以府县法轻,不足威摄同辈,必欲置之宪纲。又虑我控於县,彼必控府,我控於府,彼必控道,我控於道,彼必控司控院,不若竟走极大衙门,自处於莫可谁何之地。”在山东章邱县,“五署吏走书请托,使长官不得举其职。负者复不甘,上控五署,犄摭官吏短长无虚日。甚者蓦越入都,至难治。”更严重的是,大量讼民甚至涌向北京告御状,这种现象冲击了权力机构的运作与社会秩序稳定。
健讼现象使各地衙门尤其是中国东南部省份历年承担了积案的巨大压力。比如,麦考利(Melissa A. Macauley)研究发现,在乾隆帝以及高层官员的督促下,至1759年为止福建省的新旧案件中有18092件得以结案。然而,尚有4708件等待处理的案件被推给下一年的官员负责。从县、府到省级衙门中悬而未结的大量案件困扰清代中国的每一个省。在1807年湖南巡抚上报的仅省级衙门未曾审结的案子就达3228件,两广总督及广东巡抚上报广东省未结案件则为2107件,福建巡抚上报2977件案件得以成功地结案。就在同一年,江西上报除了省城南昌有1600件案件未曾审结外,全省各地有不少于10000件案件未曾审结。实际上,未审结的案件数量很可能要高于正式公布的数字。清代一些州县积案极其严重的现象在时人记述中亦得到印证。如清代包世臣云:“而臣闻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节经各上司饬属清理,尘牍如故。”在整个浙江省,积案不容乐观的陈述也出现在官方记载中。该省按察司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曾描述本省大量积案现象屡禁不绝:“窃照狱无大小俱有定限,理应依限速办,岂容藉词悬宕。本司前因各属积案甚多,业经禀明勒限完结在案。今查各属尚有未结之案,屡经严催,不过以空文率覆,非曰逸犯未获,则曰证佐未齐,玩(通“顽”)不遵办。以致现获之犯久羁缧絏,淹毙囹圄者不可胜计。”
上述现象表明,清代许多区域步入了健讼的社会。
王植所论述的案情真实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印册、形图、庚帖、契约、族谱、粮串、借据等书证的查核。由于伪造书证易如反掌,并且在清代一些健讼区域蔚然成风。要防止基于伪造证据带来的诬告、冤抑,官员据笔迹确定书证真伪时须处处留神。方大湜提出据笔迹涉讼辨验证据的9种方式:防挖补;验纸色;对笔迹;查印信;考年月;辨界址;稽价值;核姓名;察情理。在有的地方,据族谱辨验证据时同样要非常细心。这里因为“以谱系家藏,不难假造也。广济风俗,无一姓不立宗祠,无一祠不修宗谱。以谱证讼,真伪杂出。余宰济时,遇有因讼呈谱者,不特核其载控争之处,而且从头至尾细阅数过,往往得其瑕处。就其瑕而攻之,辄俯首无辞。”另外,方大湜还在《平平言》卷三《无证之中寻出确证》、《察情》等篇章以历代个案说明查核、辨明证据的技巧。
注释:
本研究系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十五”建设基金资助项目。
邓建鹏: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联系地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如清人曾记载“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参见(清)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刘颖慧(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96页。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治地棍讼师之法》,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禀详》“徽州府禀地方情形文”,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
近年有关明清时期区域性健讼现象的深入研究,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三辑,第107-134页;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76-200页。
载“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左司为不准旗民人等擅写白头呈词任意渎控事呈稿”(光绪三年正月),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五营兵食》,刘鹏云、陈方明(注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11月第1版,第5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范愉、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392-394页。
(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版(影印本),第3340页。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93-9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3页。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四《刑政五·治狱下》,(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影印本),第3340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三《农三·皇敕授文林郎山东馆陶县知县加五级张君墓表》,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
相关研究,参见[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贺卫方校,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关于晚清积案现象的专题研究,参见赵晓华:《晚清的积案问题》,载《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87.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46页。
《治浙成规》卷五《犯审结若实在难以先审亦须届期详明请示并轻罪人犯囚粮不许短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参见(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70页。
(清)王凤生:《访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命案》,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
(清)王凤生:《勘丈》,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踏勘》,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王植:《听断》,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参见(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笔迹涉讼须处处留神》,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据谱涉讼须细核》,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出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