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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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贵仁与王志民是邻居,李贵仁住在西侧,王志民住在东侧,两家共用一条原来只有两米宽的胡同。多年来,两家一直相处得很好。李贵仁家的庭院较大,在翻建房屋时,主动将庭院的东墙向西缩进了1.6米,使胡同变成了3.6米宽,给两家人都带来了许多方便。
  今年春天,王志民在自家门口铺了水泥路面,新铺的路面高出周围原来的地面,给李贵仁一家人的出行带来不便。李贵仁找到王志民,要求他清除水泥路面,李贵仁没有理睬。于是,邻居间产生了矛盾。过了一段时间,李贵仁见两家的矛盾已经没有调和的余地了,就要把自家的东院墙移回原处,并准备好了建筑材料,请来了建筑工人。王志民得知后十分不满,在施工时上前阻拦。李贵仁见王志民不讲道理,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志民不得妨碍其建墙。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李贵仁诉称:我在自家的宅基范围内建墙,王志民无权干涉。王志民辩称:李贵仁如果在此地建墙,使原来就不宽的胡同只剩2米宽,自家无法正常通行。请求法院判令李贵仁不得在胡同中间建墙。他则可以把铺的水泥路面加工到与周围路面持平。
  法院认为,作为邻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相互间应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李贵仁已将自家的东院墙西移1.6米,因他家的宅院较大,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王志民家的宅院较小,不可能再向里缩进西院墙。如果准许李贵仁在胡同中间位置建墙,这道墙虽在李贵仁家宅基范围之内,但势必会影响到王、李两家的通行。王志民的通行需要利用李贵仁家宅基范围内的一部分土地,也就是李贵仁已经缩进的1.6米宽的宅基。根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法院支持王志民的请求,但王志民对李贵仁家宅基的使用,应当适当予以补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志民继续利用李贵仁1.6米宽的宅基通行,李贵仁予以配合,不在胡同中间建墙;王志民给付李贵仁宅基使用补偿费2万元;王志民自行拆除所铺水泥路面高出周围地面的部分。
  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表示今后还要像从前那样和睦相处,不会再为小事计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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