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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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谭晓兵 葛文)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款纠纷案,储户被冒领的存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赔偿。
  1993年7月11日,睢宁县高作镇某小学职工祁女士将2万元人民币交由丈夫存入某银行睢宁县人民路分理处,存期为定期8年,整存整取,储户名为祁女士。该银行开据了存单,编号为N00057368,2001年7月1日到期,月息1425。2001年8月2日,祁女士持到期存单到该银行兑付时,发现该存单已于1996年2月1日被提前支取。经银行查帐发现,1996年11月25日,一名自称叫顾海迪的人到该银行为祁女士的存单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内容有祁女士的存单种类、帐号、户名、金额、存期,挂失原因为存单失盗。同时提供了祁女士和顾海迪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睢宁县睢城镇城北村委员会出具的挂失人系该单位成员、请银行予以挂失、今后若有任何争议由该单位负责的证明及公章,挂失人为顾海迪签字。1996年2月1日,该存单被提前支取,金额21610元,签名为顾海迪、祁女士。祁女士当即提出从未委托他人挂失,挂失申请书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为虚假的,要求银行按存单兑付。但银行拒绝向祁女士兑付并将该原始存单没收。祁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告祁女士不持有存单,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祁女士要求银行兑付的请求。祁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挂失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储户委托他人代办挂失,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身份证件外,也须出示其身份证件,银行要特别注意上门调查核实工作。人民银行还规定,被委托人只限于代办挂失手续,补领新存单或提前支取存款必须储户亲自办理手续。而本案中,银行不仅没有对挂失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祁女士身份证明进行认真核实,而且为挂失人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属于严重违规操作,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储户损失,遂判决撤销原判,银行向祁女士支付本金及利息计4.736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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