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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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桂林) 9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金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已缴纳)。
  2007年8月14日晚,吴金兆与涂某、熊某(均已判刑)商量盗窃摩托车。尔后,吴金兆等三人携带丁字型螺丝刀窜至昌盛网吧门口,由涂某、熊某两人望风,吴金兆用螺丝刀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三铃”牌摩托车锁孔打开,将摩托车骑至樟树市进行销赃,得赃款700余元。赃款被吴金兆等人共同挥霍。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550元。在审理中,吴金兆的亲属为其退赔了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兆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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