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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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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瑶) 9月4日下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代连元、被告人蒋珍春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购毒资金17万元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连元与被告人蒋珍春系同乡。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代连元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桥头旅社某房间验看了海洛因,并支付8000元定金。2008年3月8日代连元在保山大贸旅社再次向货主支付了购毒定金3000元。同年3月13日12时许,代连元和蒋珍春到元谋县长青宾馆302房间进行毒品交易。蒋珍春进房间后把16万元购毒款和一张5万元的茶叶款欠条交给货主,并接到3块海洛因。当蒋珍春和代连元准备离开房间时,公安人员将二人现行抓获,当场从蒋珍春随身挎包内缴获3块海洛因,净重1051.5克,缴获毒资16万元。全案共缴获毒资17.1万元。蒋珍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到元谋客运站抓捕其他同案犯覃强、朱哥、阿波3人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连元、蒋珍春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代连元、蒋珍春贩卖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以及本案属犯罪未遂的实际情况,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保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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