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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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杜伟生  仇国锦) 日前,江苏滨海县果老首乌制品厂(下称果老厂)诉滨海县恒盛名特产制品中心(下称恒特中心)、陈华文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终以法院判决恒特中心赔偿而告结。
  2000年11月20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下称省农科院)与果老厂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省农科院将注册的第739576号果老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果老厂独家使用,使用期限自2001年2月19日至2004年2月18日止。2001年4月17日,合同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2001年3月,盐城市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县果品公司、土畜产品中心、张爱萍首乌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假冒“果老”牌首乌片6箱,该局经调查确认,冒牌产品系恒特中心所产。2002年9月,盐城市滨海工商局从滨海县东坎镇春林日用杂品店查获假冒“果老”注册商标白首乌片10箱及包装袋31只,工商机关认定恒特中心未经许可,将“盐阜”白首乌片装入“果老”牌包装盒内,生产假冒“果老”注册商标首乌片。并据此作出责令恒特中心停止侵权,没收假冒产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恒特中心是经工商机关登记的集体企业,陈华文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果老厂为保护其商标权益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特中心、陈华文赔偿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省农科院与果老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果老厂依法取得“果老”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恒特中心未经果老厂同意,在其生产的首乌片外包装上使用“果老”牌注册商标,并以金久公司的名义销售,足以造成使用者误认,侵犯了原告果老厂的商标独占使用权。
法院同时判令恒特中心赔偿果老厂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陈华文个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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