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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单位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按合同交了购房款,却迟迟不能住上新房,在法庭上终于讨到了说法。 2001年9月11日,原告张兰萍与被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交房款13万元,被告于2001年10月底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9月16日一次性给付被告房款13万元。但是,2001年10月被告的房屋竣工后,却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赔偿延迟履行金1242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张兰萍所购房屋,并支付延迟履行金124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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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单位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按合同交了购房款,却迟迟不能住上新房,在法庭上终于讨到了说法。
2001年9月11日,原告张兰萍与被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交房款13万元,被告于2001年10月底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9月16日一次性给付被告房款13万元。但是,2001年10月被告的房屋竣工后,却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赔偿延迟履行金1242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张兰萍所购房屋,并支付延迟履行金124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