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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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一中院宣) 当今的书画市场,人们常用鱼目混珠、真假难辩来形容,为了谋取钱财,很多人以倒卖赝品为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查明:被害人张先生委托被告人周祥购买书法家张海的书法作品。后被告人周祥从李某处购买了9幅张海作品的仿品。2007年8月5日,被告人周祥以9幅仿品冒充真品与张先生交易,并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成交。同年8月6日,张先生让韩某向周祥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6万元,并取回周祥提供的9幅书法作品。张先生经咨询后发现购买的作品系仿品,后要求周祥退款。周祥拒不退款,并称可以帮助转卖让张先生将作品装裱,后又请求郑某假冒出售作品给其的卖家掩盖犯罪事实。张先生在给作品装裱过程中与郑某偶遇,郑某表示愿意指证周祥的诈骗行为,张先生遂报案。2007年12月30日,民警根据被害人张先生的报案将被告人周祥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仿制的书法作品冒充真迹,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六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祥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周祥退赔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张先生。
  一审宣判后,周祥提出上诉,理由为:其与张先生之间是正常的交易,不是诈骗。对于周祥的上诉理由,一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在案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周祥在预审期间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周祥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能据此否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周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后,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案,书画市场上的造假卖假者们应当引以为戒,古人常说君子取财有道,书法绘画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精华,应当传承的是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以假乱真骗钱骗物实当为人所不齿。周祥用九幅假字诈骗六万元,被判入狱四年,其教训可谓深刻,应当让书画市场的人们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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