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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 艳) 近日,河南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质量赔偿案。 2000年5月20日左右,原告张某在被告赵某所开的“国信通讯”(个体)处购买了摩托罗拉T2688型手机一部,价格为2000元,当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手机的产地、质量及违约责任。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发票,该手机系被告赵某从郑州通讯大世界“福兴通讯”处购进。原告购得手机后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找到被告后被告又为原告调换了一部同型号手机,但调换后的手机仍存在信号中断、按键失灵等质量问题。原告随向被告索要发票,被告即到郑州“福兴通讯”处开具了发票交给原告,发票上未注明客户名称,但在“福兴通讯”发票的存根联及记帐联上注明客户为被告赵某。原告让被告修理或调换手机,被告让原告按发票到郑州“福兴通讯”处解决问题,原告找到“福兴通讯”处后该处以原告所持手机系售给赵某为由拒绝为原告修理或调换。原告到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设立在郑州的维修点咨询时被告知此手机非摩托罗拉公司产品而不享有免费维修服务,原告随即持手机到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设在北京的总部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原告手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销往大陆地区的产品,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246.5元、住宿费60元。 法院认为:原告手机系从“国信通讯”处购买,“国信通讯”系个体户赵某经营,被告系原告手机的直接销售者。原告在被告处购手机时,虽未对所购手机的质量及违约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表示,但按交易习惯,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手机应保证能正常使用,而被告售给原告的手机存在信号中断、按键失灵等质量故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机款并支付为鉴定手机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手机款2000元,承担原告的交通费246.5元、住宿费60元。原告返还在被告处所购的手机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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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 艳) 近日,河南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质量赔偿案。
2000年5月20日左右,原告张某在被告赵某所开的“国信通讯”(个体)处购买了摩托罗拉T2688型手机一部,价格为2000元,当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手机的产地、质量及违约责任。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发票,该手机系被告赵某从郑州通讯大世界“福兴通讯”处购进。原告购得手机后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找到被告后被告又为原告调换了一部同型号手机,但调换后的手机仍存在信号中断、按键失灵等质量问题。原告随向被告索要发票,被告即到郑州“福兴通讯”处开具了发票交给原告,发票上未注明客户名称,但在“福兴通讯”发票的存根联及记帐联上注明客户为被告赵某。原告让被告修理或调换手机,被告让原告按发票到郑州“福兴通讯”处解决问题,原告找到“福兴通讯”处后该处以原告所持手机系售给赵某为由拒绝为原告修理或调换。原告到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设立在郑州的维修点咨询时被告知此手机非摩托罗拉公司产品而不享有免费维修服务,原告随即持手机到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设在北京的总部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原告手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销往大陆地区的产品,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246.5元、住宿费60元。
法院认为:原告手机系从“国信通讯”处购买,“国信通讯”系个体户赵某经营,被告系原告手机的直接销售者。原告在被告处购手机时,虽未对所购手机的质量及违约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表示,但按交易习惯,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手机应保证能正常使用,而被告售给原告的手机存在信号中断、按键失灵等质量故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手机款并支付为鉴定手机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手机款2000元,承担原告的交通费246.5元、住宿费60元。原告返还在被告处所购的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