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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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振武) 2002年7月5日下午两点许,肖某正准备进入家门,只听“轰”一声巨响,便不省人事。至今脸仍留有伤疤的肖某虽然通过诉讼讨回了公道,但在家门口遇到飞来横祸,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
  7月5日,采石业主马某在葛竹洋山爆破采石,不料这次随着一声巨响,碎石块竟飞往附近某房子门口,将正准备进入门口的肖某击中,造成肖某头顶部头皮裂伤4-5CM、左面部裂伤创口10CM、右上胸部裂伤3CM。肖某经三明市第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2279元。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肖某伤情属轻伤叁级。原告的丈夫找业主马某商谈赔偿问题,但马某认为自己是合法作业,肖某自己不小心也负有责任,只同意赔偿500元。2003年4月7日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01元。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从事爆破采石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对肖某造成损害,又未能证明肖某被飞石块击中是肖某故意造成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马某虽合法作业也应对肖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马某同意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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