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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容桂某居民在与他人进行篮球比赛过程中,在球场上因发生碰撞而造成鼻骨骨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8000余元。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事故中对方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受伤者的诉讼请求。 打篮球鼻子被撞伤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20日,居住在容桂街道桥东路的明某,与其他数名篮球运动爱好者一起,在容桂某公共篮球场进行比赛。比赛过程中,参赛对方一名球员陈某持球欲突破上篮时,与明某发生碰撞,造成明某鼻子大出血。 明某要求陈某陪同前往医院就治,陈某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予以拒绝。明某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住院10多天。 此事经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明某遂于今年4月将陈某起诉到容桂人民法庭,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对方无责任自愿补偿 容桂法庭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陈某并不认识明某,撞伤明某并非故意伤害行为,并且篮球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有一定的危险,明某与陈某都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属偶然性运动损伤,双方均无过错,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明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鉴于明某受伤之后及治疗期间遭到了一定的痛苦,自愿补偿1000元,法庭准许并限期支付。 这一判决在一些人中间引发了议论,有人认为,明某的身体损伤明明是陈某造成的,陈某的行为属于侵权,为什么可以不予赔偿? 容桂法庭有关人士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法律特征的误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侵权损害的前提必须是行为违法,也就是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违反国家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才对损害结果负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是合法的,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即持球突破上篮并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更不违法,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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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容桂某居民在与他人进行篮球比赛过程中,在球场上因发生碰撞而造成鼻骨骨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8000余元。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事故中对方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受伤者的诉讼请求。
打篮球鼻子被撞伤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20日,居住在容桂街道桥东路的明某,与其他数名篮球运动爱好者一起,在容桂某公共篮球场进行比赛。比赛过程中,参赛对方一名球员陈某持球欲突破上篮时,与明某发生碰撞,造成明某鼻子大出血。
明某要求陈某陪同前往医院就治,陈某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予以拒绝。明某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住院10多天。
此事经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明某遂于今年4月将陈某起诉到容桂人民法庭,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对方无责任自愿补偿
容桂法庭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陈某并不认识明某,撞伤明某并非故意伤害行为,并且篮球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有一定的危险,明某与陈某都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属偶然性运动损伤,双方均无过错,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明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鉴于明某受伤之后及治疗期间遭到了一定的痛苦,自愿补偿1000元,法庭准许并限期支付。
这一判决在一些人中间引发了议论,有人认为,明某的身体损伤明明是陈某造成的,陈某的行为属于侵权,为什么可以不予赔偿?
容桂法庭有关人士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法律特征的误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侵权损害的前提必须是行为违法,也就是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违反国家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才对损害结果负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是合法的,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即持球突破上篮并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更不违法,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