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放在车棚里的电动自行车被人盗走,该由谁来承担责任?5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失窃住户损失500元。
  去年9月14日上午,江北区某小区住户傅某将电动自行车放入自家车棚,并锁好了门。下午5时,傅某发现电动车被盗,遂向小区值班保安报告,并到派出所报案。由于案件未能侦破,傅某遂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被物业公司拒绝。去年11月4日,傅某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车损失2000元,附带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原告傅某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写明,物业公司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等责任。如未达到服务质量,造成业主及住用人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由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其电动车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保安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北区法院经调查认为,物业公司的门卫未对进出小区的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问,也未按合同约定予以登记,客观上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可能。其不作为的行为应对原告的财产受损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财产保管存在疏忽,使小偷轻易将电动车盗走,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于去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傅某损失500元。傅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日前作出判决:驳回傅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