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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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暖安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因使用物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被法院判令重新整修。
  2002年3月12日,原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与被告张龙、郭源签订了淇县恒泰宾馆水暖安装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委托淇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其结论为:排水塑料管和暖气片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据此,原告淇县恒泰百货公司于2002年10月13日书面通知被告张龙、郭源返工,但二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暖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在施工中使用物料不符合约定,应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料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整修完毕。逾期不整修,原告可另行指定其他建筑施工队整修,费用及损失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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