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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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和忠 芦萍 荣胜)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3月6日,杨某通过招聘来到许昌市区某洗车行打工。同月9日8时许,车主程某将车开到该洗车行后,将车和车钥匙一并交给了洗车行的工作人员。车行老板指派杨某负责清洗此车。在洗车过程中,杨某发现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黑色钱包,顿生歹念,趁人不注意时迅速将钱包内的6300元钱掏出装入自己的口袋后逃走。交车时,程某发现车座上钱包似被翻动过,经清点发现钱包内有6000余元现金被盗,迅即报案。杨某听说民警来洗车行查案,认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便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偷的钱还给了程某。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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