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2 11:39: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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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书证】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解释】本条是关于书证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所谓“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在实践中,原件一般都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归档、保存。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其中“复制品”是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原件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是指加盖公章或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它与原本、正本具有同一的效力;“节录本”是指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即从这些文本中摘录下来、的。应当指出的是,提交照片、副本、节录本必须附有有关机关的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的译本。这是因为在我国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使用我国的语言和文字。否则,有损于我们国家的主权,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地进行。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同时提交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确有困难难以提交的,比如,该物证无法移动、不易保存的、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制品,即根据原物制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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