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案件办案质量。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给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更是面临严峻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在此,结合司法实践,对庭审环节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方法进行探讨分析,以期有利于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法庭讯问方法 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庭审的重要环节。相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的讯问重在辨明事实真伪,发现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凸显争议焦点,便于之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不认罪案件的庭审讯问方法,需要因案而异,根据被告人不供或者翻供的理由、被告人性格、证据特点等情况,选择、搭配不同的讯问方法。 1。间接讯问法。可以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突破口,从细节和不合常理之处寻找破绽。公诉人必须先确定讯问思路,准确发现问题,提问一环紧扣一环,通过逻辑缜密的连续性发问,呈现案件事实。使用这种讯问方法时,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对相关问题进行讯问,不能偏离讯问主题。如,在王某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强奸故意,辩解其进入被害人住处的目的是偷电视机。公诉人首先讯问其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在被告人辩解后,接着追问电视机所在位置、是否行窃、为什么没有偷电视机,以及后来又实施了哪些行为?间接证实了被告人的真实犯意。 2。递进讯问法。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问题进行简化,通过简单讯问,让被告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一连串的发问要依次递进,使案件事实逐步清晰。如,在张某贪污案中,被告人对一笔重复报支的贪污事实辩解为超标准补贴,公诉人首先讯问该款项是否已报销、报销时间等问题,被告人均作肯定回答,在被告人想展开解释时,公诉人追问:“为什么在自己单位有现金的情况下又从其他公司领取所谓的超标准补贴?”被告人无法自圆其说。 3。单刀直入法。公诉人开门见山,直接向被告人发问与案件定性有关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正面强攻。如,在被告人仝某制造、贩卖毒品案中,仝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制造的是甲卡西酮,认为仅是普通化学原料。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直接讯问其是否曾通过QQ群发布关于出售制造甲卡西酮技术的消息,是否向被告人沙某传授该技术,并指出将在示证阶段出示其聊天记录等证据,后仝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4。交叉讯问法。该方法常用于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选择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的情节展开讯问,以便澄清犯罪事实。如,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王某对放火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公诉人首先讯问供述稳定的其他三名同案人,分别就王某事前是否指使、是否提供通讯工具、事后是否给付佣金等问题进行讯问,三名同案人均供认是受王某指使。在同案犯供述和一系列证据面前,再对王某进行讯问,其辩解就苍白无力了。 庭审举证方法 庭审举证是公诉人通过向法庭提供、出示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诉讼活动。举证不是证据的简单汇集,而是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从而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举证时要高度重视证据体系的构建,巧妙运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组合,以达到举证的最佳效果。 1。关键证据优先法。在举证顺序安排上,可以根据证据证明力大小,将能够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关键证据优先出示。例如,在被告人熊某故意杀人案中,熊某辩解称自己是拦架而非帮助杀人,公诉人首先当庭播放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当同案犯持刀捅刺被害人时,熊某从背后抱住被害人腰部将其控制住。面对客观证据,熊某当庭表示认罪。 2。连环举证法。这种方法适合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据的直接性、简捷性,利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反复运用各种逻辑证明手段。因此,示证时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提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合理安排、组合间接证据,使之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并反向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最终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3。先易后难法。为了减少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可以先出示没有异议的证据,后集中出示争议比较大、采信难度大的证据,这样既可以充分进行质证,又可以极大地提高庭审效率。如,在渎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一般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没有异议,该部分证据可以先出示,对于被告人争议较大的诸如客观上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主观罪过等证据,可以在后面集中出示,为充分质证打下良好基础。 庭审质证方法 质证是提高庭审对抗、体现控辩双方实质参与度的关键环节,其以“辩论证明”的方式,通过多个侧面的观察和对立面的交锋全面检验案件证据,为证据采信和案件事实认定打下坚实基础。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质证程序必将成为庭审的重点,不认罪案件庭审质证的针对性更强、要求更高,直接关系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程度。 1。揭谬法。通过揭露辩方证据的矛盾、错误进行质证,包括形式揭谬法和内容揭谬法,比如指出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证据内容存在的矛盾和错误等,进而否定该证据的可采性。运用该方法必须建立在证据补查的基础之上,利用复核或收集的证据进行反驳。如,在李某故意杀人案中,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见过被告人,以此证明李某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庭前对证人证言逐一进行了认真复核,多名证人均表示只记得案发当时李某居住在岳父家中,并不记得具体哪一天见过李某。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复核后的证人证言,指出辩护人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可采性。 2。对比法。利用控方掌握并已提交法庭的证据,同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比对,核实辩方证据的真伪。当然,用以进行比对的证据客观性要强,包括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比如,在刘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辩解自己争夺被害人枪支时走火失手致被害人死亡,公诉人当庭根据尸检报告进行质证。该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上有两处枪伤,经鉴定射击距离均为50米以上,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人过失杀人的无理辩解。 3。借力法。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当庭解释辩方的质疑。 总之,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案情千差万别、证据各具特点,庭审情况也千变万化,极大地考验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只有不断积累出庭经验,才能全面提高出庭指控犯罪能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
240331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案件办案质量。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给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更是面临严峻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在此,结合司法实践,对庭审环节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方法进行探讨分析,以期有利于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法庭讯问方法
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庭审的重要环节。相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的讯问重在辨明事实真伪,发现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凸显争议焦点,便于之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不认罪案件的庭审讯问方法,需要因案而异,根据被告人不供或者翻供的理由、被告人性格、证据特点等情况,选择、搭配不同的讯问方法。
1。间接讯问法。可以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突破口,从细节和不合常理之处寻找破绽。公诉人必须先确定讯问思路,准确发现问题,提问一环紧扣一环,通过逻辑缜密的连续性发问,呈现案件事实。使用这种讯问方法时,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对相关问题进行讯问,不能偏离讯问主题。如,在王某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强奸故意,辩解其进入被害人住处的目的是偷电视机。公诉人首先讯问其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在被告人辩解后,接着追问电视机所在位置、是否行窃、为什么没有偷电视机,以及后来又实施了哪些行为?间接证实了被告人的真实犯意。
2。递进讯问法。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问题进行简化,通过简单讯问,让被告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一连串的发问要依次递进,使案件事实逐步清晰。如,在张某贪污案中,被告人对一笔重复报支的贪污事实辩解为超标准补贴,公诉人首先讯问该款项是否已报销、报销时间等问题,被告人均作肯定回答,在被告人想展开解释时,公诉人追问:“为什么在自己单位有现金的情况下又从其他公司领取所谓的超标准补贴?”被告人无法自圆其说。
3。单刀直入法。公诉人开门见山,直接向被告人发问与案件定性有关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正面强攻。如,在被告人仝某制造、贩卖毒品案中,仝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制造的是甲卡西酮,认为仅是普通化学原料。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直接讯问其是否曾通过QQ群发布关于出售制造甲卡西酮技术的消息,是否向被告人沙某传授该技术,并指出将在示证阶段出示其聊天记录等证据,后仝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4。交叉讯问法。该方法常用于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选择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的情节展开讯问,以便澄清犯罪事实。如,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王某对放火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公诉人首先讯问供述稳定的其他三名同案人,分别就王某事前是否指使、是否提供通讯工具、事后是否给付佣金等问题进行讯问,三名同案人均供认是受王某指使。在同案犯供述和一系列证据面前,再对王某进行讯问,其辩解就苍白无力了。
庭审举证方法
庭审举证是公诉人通过向法庭提供、出示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诉讼活动。举证不是证据的简单汇集,而是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从而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举证时要高度重视证据体系的构建,巧妙运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组合,以达到举证的最佳效果。
1。关键证据优先法。在举证顺序安排上,可以根据证据证明力大小,将能够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关键证据优先出示。例如,在被告人熊某故意杀人案中,熊某辩解称自己是拦架而非帮助杀人,公诉人首先当庭播放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当同案犯持刀捅刺被害人时,熊某从背后抱住被害人腰部将其控制住。面对客观证据,熊某当庭表示认罪。
2。连环举证法。这种方法适合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据的直接性、简捷性,利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反复运用各种逻辑证明手段。因此,示证时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提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合理安排、组合间接证据,使之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并反向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最终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3。先易后难法。为了减少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可以先出示没有异议的证据,后集中出示争议比较大、采信难度大的证据,这样既可以充分进行质证,又可以极大地提高庭审效率。如,在渎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一般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没有异议,该部分证据可以先出示,对于被告人争议较大的诸如客观上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主观罪过等证据,可以在后面集中出示,为充分质证打下良好基础。
庭审质证方法
质证是提高庭审对抗、体现控辩双方实质参与度的关键环节,其以“辩论证明”的方式,通过多个侧面的观察和对立面的交锋全面检验案件证据,为证据采信和案件事实认定打下坚实基础。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质证程序必将成为庭审的重点,不认罪案件庭审质证的针对性更强、要求更高,直接关系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程度。
1。揭谬法。通过揭露辩方证据的矛盾、错误进行质证,包括形式揭谬法和内容揭谬法,比如指出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证据内容存在的矛盾和错误等,进而否定该证据的可采性。运用该方法必须建立在证据补查的基础之上,利用复核或收集的证据进行反驳。如,在李某故意杀人案中,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见过被告人,以此证明李某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庭前对证人证言逐一进行了认真复核,多名证人均表示只记得案发当时李某居住在岳父家中,并不记得具体哪一天见过李某。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复核后的证人证言,指出辩护人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可采性。
2。对比法。利用控方掌握并已提交法庭的证据,同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比对,核实辩方证据的真伪。当然,用以进行比对的证据客观性要强,包括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比如,在刘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辩解自己争夺被害人枪支时走火失手致被害人死亡,公诉人当庭根据尸检报告进行质证。该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上有两处枪伤,经鉴定射击距离均为50米以上,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人过失杀人的无理辩解。
3。借力法。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当庭解释辩方的质疑。
总之,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案情千差万别、证据各具特点,庭审情况也千变万化,极大地考验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只有不断积累出庭经验,才能全面提高出庭指控犯罪能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