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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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缺陷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为买受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时提供了救济措施。
  第三人可能提出的权利要求主要有:
  (一)出卖人无权处分,第三人才是真正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
  (二)主张标的物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三)第三人在标的物上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本条赋予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的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但买受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
  (一)依照本条的规定,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
  (二)本条中的“可能”一词表明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就可以采取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不必等到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权利。
  (三)本条中的“中止支付”的前提是价款尚未支付或者完全支付。
  (四)只能中止支付与受影响的标的物“相应”的价款。
  (五)出卖人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
  大陆法系的一些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576条规定,有就买卖标的主张权利者,致买受人有丧失其买受权利之全部或一部之虞时,买受人可以按其危险程度,拒绝支付价金的全部或一部。但是,出卖人已提供相当担保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68条规定,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恐第三人主张权利致失其因买卖契约所得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绝支付价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卖人已提出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可以看出,在给买受人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不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这些法律和本条都规定,出卖人可以提出以提供担保的办法使买受人支付价款。这种担保应当是与买受人有理由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的。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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