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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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承包工程,河南省新郑市的王国治卷入债务转移的漩涡中,苦恼了3年。
签订协议 转移债权
  2000年4月2日,王国治承包了新郑市王新伟的木门安装工程,双方为了避免债务和工程质量的纠纷,在施工前双方签订了简单的工程承包协议:王国治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王新伟在工程完工后支付给王国治全部的工程款,双方不得违约。
  几个月后,王国治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完成了工程量,但在他向王新伟索要工程款时,王新伟以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违反约定,给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迟迟不付4.6万元的工程款。王国治无奈于2001年9月把王新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王新伟无条件偿还他的4.6万元工程款。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王新伟于2001年11月10日偿还其4.6万元工程款。还款协议签订后,王新伟在2001年11月10日前分批支付给王国治2万元工程款,下欠其2.6万元。后来,王新伟找到王国治,声称愿意以高红治欠其的37276元欠条转于王国治充抵。两人随后达成了债权转移协议,王新伟将高红治于1999年10月29日出具给他的欠条转给了王国治。
节外生枝 讨债受阻
  不久,王国治带着上述协议件以及欠条找到高红治追偿37276元。高红治却以王新伟没有通知他为由,拒绝偿还。
  王国治没有想到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他思来想去,认定是高红治在找借口赖账。2001年10月29日,王国治一纸诉状把高红治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高红治支付其37276元的债款。在诉讼过程中,高红治不承认王新伟告知其债权转移,并声称自己不应承担王国治追偿的债权。王国治得知情况后,于2001年12月28日以所诉主体不当为由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当日,法院作出了准予王国治撤诉的民事裁定。
  王国治越想越气,又找到王新伟索要2.6万元的工程款,但这时王新伟却以债权已经转移给高红治为由拒绝偿还。
转移无效 被告还债
  王国治思来想去,决定再次把王新伟告上法庭。2003年1月,新郑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新郑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原、被告于2001年10月22日签订的将被告的债权转移给原告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该协议的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未依法将债权转移情况通知债务人高红治,该债权转移对债务人高红治不发生效力,原、被告之间的2.6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告王新伟应当偿付原告王国治2.6万元的木制门安装款。同时,原告王国治应将1999年10月29日高红治出具给被告王新伟的37276元的欠条返还给被告。
  这起引起当地关注的转让债权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却引发三场官司和三年纠纷留给人们沉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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