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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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两千当作两万存入银行,为讨还不当得利,银行将储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储户返还不当得利。
  2000年9月25日,刘某将两千元存入信用社。信用社为其出具储蓄存单,载明存入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同年10月18日,刘某将20000元全部提前支取。2001年9月,信用社在核对帐目时发现差款1.8万元,要求刘某予以返还。刘某不从,遂信用社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信用社人民币1.8万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
  [相关联接]: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是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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