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王健军 丁丹伟) 通过不法途径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其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12月,被告人陈某为能顺利向他人借款,通过路边张贴的制贩假证电话号码,联系到一陌生男子,为其伪造了一本土地使用者为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自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有权人其母亲的名字涂改为其本人的名字。2007年1月8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该两本证件作抵押,向泰州市居民周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周某发现该两本证件系伪造后,将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所涉款项案发陈某亲属已代为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对其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依法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