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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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柳凌 郑绮静) 傍晚时分,专门瞄准恋爱中的情侣实施抢劫。今天,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尹某、梁某、黄某及陈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对陈某华的同胞兄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晚上8时许,李某、尹某、陈某华、梁某、陈某某窜到中山市东升镇中顺大围蚬沙水闸附近路段,见途经该处的冯某、何某说笑,遂上前围住二人,抢走冯某的腰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50余元、MP4一部、U盘一个、财物均未能核价)。
  同年3月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尹某翔窜至中山市东升镇中顺大围蚬沙水闸附近路段,见段某玉与朋友聊天,李某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与尹某翔一起对段某玉等人进行威胁,抢得段某玉的三星999牌W889PDA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
  同年3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梁某窜到中山市东升镇中顺大围蚬沙水闸附近,见程某伟和陈某聊天,被告人陈某华从后抱住程某伟并搜身抢走程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梁某、黄某分别抢走程某伟的摩托罗拉C1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元)和陈某的CECT牌S56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
  据上述被告人交代,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专门瞄准恋爱中人实施抢劫。还查明,犯罪团伙中的陈某某和陈某华是孪生兄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尹某、陈某某、梁某、黄某、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陈某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尹某、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梁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8年3月3日的抢劫罪行。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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