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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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某公园的“水上世界”发生了一起人身伤害事故,一男孩从“水上冲浪”的滑道上疾驰而下,将站在泳池里的一名男子撞伤,致其脾脏破裂。经救治,该男子脾脏被切除,伤愈后他将公园和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
  惊险娱乐水上冲浪
  几年前,镇江市某公园开辟了一处“水上世界”游乐场,该游乐场自开业以来,受到了游泳爱好者的普遍欢迎,“水上世界”亦因此成为人们避暑休闲的好去处。与普通游泳馆不同的是,该游乐场不仅铺设了人工沙滩,而且还推出了一项“水上冲浪”的娱乐项目。对游泳爱好者来说,这绝对是一项惊险而又刺激的娱乐活动。其实“水上冲浪”的设施并不复杂,说白了就是两条并行排列的滑道,该滑道依岸而设,其末端伸入泳池中央;与滑道相连的是一台水泵,开启水泵即可将水从泳池中抽出并输送到滑道顶端,只要水泵不停运转,水就可以源源不断地顺着滑道往下淌,好似瀑布一般。来此游玩的顾客可以沿着岸边的阶梯登上滑台,然后以双手抱头、仰面躺卧的姿势顺着“瀑布”往下滑,直至“扑通”一声,整个人都滑入泳池中。
  人躺在滑道上往下滑的速度本身就比较快,更何况该滑道还在不停地淌水,在流水的作用下,人下滑的速度又快了许多,而这正是“水上冲浪”的最大卖点。但是惊险的娱乐项目往往都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水上冲浪”亦不例外。所以为安全起见,该游乐场在“水上世界”的更衣室内张贴了一张“沙滩游泳冲浪游玩须知”的告示,该告示规定:游客应按序上台冲浪,每滑道仅允许一人下滑;严禁在滑道上蹲立,入池后应迅速离开滑道正前方,不得停留;1.3米以下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上滑台。另外由于“冲浪”会对在泳池中游泳的顾客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用来冲浪的滑道一般只在夏季的每日下午4时至5时开放,不开放的时候,滑道上便没有水,也就不能进行冲浪。
  意外之灾脾脏破裂
  本文开头提到的男子姓张,那位男孩姓徐。2002年8月4日下午,天气十分炎热,张、徐二人均来到“水上世界”游玩。这一天冲浪滑道因发生故障而未开放,但来此游玩的顾客基本上都是买了月票的熟客,其中有不少人就是冲着冲浪而来的,所以当得知滑道不能开放时,大家都十分扫兴。不过滑道未开并未难倒一些“聪明人”,他们退而求其次,从滑道口逆行向上爬,爬上滑台然后躺在滑梯上一滑而下。有了带头的,其他游客自然纷纷效仿,大家争先恐后地往滑道上爬,有些小孩因人小爬不上去,他们的家长还带着他们一起往上爬。
  看到这一情景,游乐场的安全员急忙上前阻止,因为“干滑”是很危险的,极易擦伤人的皮肤。怎奈众游客玩兴正浓,根本听不进安全员的劝告。安全员见劝说无效,干脆一屁股坐在滑道上,阻止游客往上爬。游客被阻拦后非常恼火,便与安全员吵了起来,双方几乎要动手打架。这时游乐场的负责人赶紧出面打圆场:“大家帮帮忙,今天人多,不要找麻烦,明天滑道会加开时间。”负责人的一席话,总算使事态平息了下来,安全员见状便又回到泳池中去维持秩序。但是仍有几个顽皮的男孩趁安全员不注意时,爬上滑梯“干滑”。他们做梦也想不到,仅仅在几秒钟的时间里,一场悲剧便发生了。
  肇事的徐某也在这几个男孩行列,当时被害人张某正带着他的小孩在滑道口附近的水域中嬉戏。徐某第一次向下滑的时候,曾大声叫喊让张某走远一点,张某听到后避开了滑道口。徐某顺利地滑入水池后,又重新爬上滑道,他见道口无人,便放心大胆地仰躺在滑道上,再次向下滑行。由于徐某滑行的姿势是面朝天空,所以他看不到泳池里发生的任何情况。在徐某尚未下滑的时候,张某背对着滑道站在滑道右边的水中,但在徐某下滑的过程中,张某发现他的小孩跑到滑道左边去了,于是他就侧身往滑道左边走,打算去拽他的小孩。但他在水中行走的速度根本无法与徐某滑行的速度相比,还未等他通过滑道,眨眼间徐某就滑到了滑道口,两人正好垂直相交,徐某的右脚重重地踹在了张某的后腰上。这一撞自然非同小可。被撞后张某感到五脏六腑受到了强烈的震动,他手捂着后腰,疼得直冒冷汗。众人手忙脚乱地将张某抬出水池,火速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在医院急诊室,张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左第九根肋骨骨折”。由于脾脏已破裂,且腹腔内积有血液,医生当即为其施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和腹腔引流手术。10日后张某伤愈出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11000余元。张某受伤后,徐某的家长支付了1400元钱给张某看病,公园也派人送去了1000元钱。
  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住院期间,张某就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镇江市公安局申请了伤残鉴定,同年8月15日,公安局作出《伤残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的损伤属于八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书后,张某曾向公园及徐某索赔,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8月26日,张某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和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802.39元。
  张某认为,自己凭月票至游乐场游玩,就和公园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公园有保证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有义务在可能出现危险的滑道旁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但公园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公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0月9日,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张某坚持要求按照“消法”来索赔,所以在庭审中,他撤回了对徐某个人的起诉。
  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公园方阐述了他们的答辩意见,他们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因为从一般常识来看,原告不应该站在滑道的出口处,原告讲公园未设警示标志更是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被告不仅在游乐场的更衣室内张贴了“游玩须知”的告示,而且还在两条滑道的道口中央处设立了一块警示牌,牌上写着“道口5米内严禁站人”。由此可见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原告受伤是因为徐某擅自上滑道“干滑”所致,而这显然与被告无关,据此公园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公园有责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法院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那么原、被告双方究竟谁的意见是正确的呢?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张某持公园发行的游泳月票入园游玩,双方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根据双方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张某入园后,公园即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娱乐设施。公园虽然已在事发现场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事发当日,滑道因故未能开放,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园应当履行其另一项安全警示的职责,即向游客明示:滑道未放水开放时,不得逆行上滑道滑行。而找遍整个“水上世界”,游客都看不到这样的警示牌或标语,这一点公园显然是疏忽了。不过公园若能就此而采取其它的安全防范措施,那么公园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公园在发现游客违规攀爬滑道时,可以组织专门的安全员把守滑道,以彻底阻止游客上滑道“干滑”。遗憾的是,当时在现场的几名安全员中仅有一人上前进行过阻止,且未能坚持到底。而游客是陆续入池游玩的,后来的游客很可能不知道逆行上滑道“干滑”是违规的,本案中的事故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鉴于公园疏于管理,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所以公园应对张某的损伤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公园的违约并不意味着张某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恰恰相反,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游乐活动中,应当具备躲避危险及自我保护的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然而,张某无视公园的游泳场滑道下口处设立的警示标志,仍然在该危险区域内站立、活动,其行为亦有过错,所以张某自己也要分担一小部分责任,公园的责任则可因此而减轻。
  根据上述理由,京口法院于不久前作出判决,判令公园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55206.75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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