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五十九条
2014-9-24 20:39:3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85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法是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2条的规定,但增加规定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依本条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不仅专业性强,经营管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以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吸收保险费,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形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管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其保险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1条)。同样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保险法第107条更明确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6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174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25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法是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2条的规定,但增加规定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依本条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不仅专业性强,经营管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以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吸收保险费,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形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管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其保险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1条)。同样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保险法第107条更明确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6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174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25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