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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保险公司被整顿、被接管、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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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保险公司被整顿、被接管、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