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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有关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随着证券、银行、保险所谓跨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这种交叉程度的日益加深以及对外开放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防范风险的传染,确实有必要在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和三个监督委员会“一行三会”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机制。同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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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有关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随着证券、银行、保险所谓跨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这种交叉程度的日益加深以及对外开放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防范风险的传染,确实有必要在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和三个监督委员会“一行三会”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机制。同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