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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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张某天资聪颖,学习刻苦,在学校里一直是学习尖子。但她有一个不和睦的家庭,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多年来不与父亲来往,形同陌路。有时在大街上偶然碰到父亲,她也出言不逊、态度生硬,对父亲充满了敌意。在她20岁时,考上了河南大学,这时她急需生活费和教育费。张母无奈之下向张父讨要这笔钱,张父认为当初离婚时,自己已支付了女儿18岁的生活费,法院将女儿判给了张母,这笔费用应当由她出。因此拒付女儿上大学的各项费用。
  张某得知亲生父亲如此无情无义,气愤至极,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自己上大学的各项费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父虽然已付清了女儿18岁的生活费,但张某18岁以后在大学深造,生活还没有完全独立,无经济来源。根据我国《教育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张父支付女儿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人民币11500元。张父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服从判决。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教育,张某也改变了自己对亲生父亲的不良态度。此后,对薄公堂的亲生父女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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